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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投诉举报制度

索引号: zfbmnsxnynchslj/2019-0047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公开日期: 2019-12-14 08:57 成文日期: 2019-12-14 08:57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畅通广大群众投诉举报渠道,进一步规范问题反映途径和调查处理行为,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可对全县范围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第三条 宁陕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投诉举报信息如下:

投诉电话:0915-6822612  6826102

投诉邮箱:nsrjhjzz@163.com

接访单位:宁陕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人居办)

接访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农村人居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上级交办关于我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关问题的投诉举报件;

(二)负责对举报线索的收集和分析研究,并提出拟办意见,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要及时逐级向分管领导报告;

(三)负责非我局职责处理范围内的举报线索移(转)送和督办;

(四)向举报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规范建立投诉举报线索及处理的相关档案资料;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电子信箱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鼓励进行实名举报,并提供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资料,以便及时核查处理。接访人和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将对举报人和相关举报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泄密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并交由纪检或司法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第五条 举报受理范围:

(一)农村垃圾清理、污水治理、畜禽粪污及农业生产废弃物清理、“厕所革命”工作、村容村貌整治、村庄规划等相关违法违规问题;

(二)破坏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设施的行为;

(三)项目实施单位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中不按标准施工建设,贪污、收受礼金的行为。

(四)违反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六条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

第七条 接访单位将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予以及时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职责范围内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无法查证的;

(三)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

(四)不属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举报受理范围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接访单位和受理单位在处理举报线索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立登记制度。接访单位接到举报后,应详细进行登记,主要包括:举报人、联系方式、举报线索地点、举报详细内容(举报对象、具体问题等)和有关证据资料等。

(二)线索预处理。接访单位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内容按性质和责任进行分类预处理,对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由接访单位立即按管理权限规定落实相应单位办理。接到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接访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再落实到有管理权限的单位限时办理。接到涉及面广、重要的投诉举报线索要及时向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报告,提出办理意见,限时办理;需要立案处理的举报线索,要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三)调查处理。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要按照法定程序对举报线索及时进行认真调查处理,查清事实、下定处理结论。对调查处理中有困难或难度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向接访单位报告,经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或由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协调解决。

(四)及时督办。接访单位要及时了解投诉举报线索的办理情况,并按照办理时限的要求对受理单位进行督办,确保投诉举报线索办理及时率、满意率。

(五)结果反馈。各单位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经办人要撰写书面办理结果报告,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和接访单位。对上级交办的举报件,要撰写办理结果报告报送上级交办单位,并将书面调查处理报告和举报信复印件交接访单位;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向交办单位写出书面说明。

(六)完善档案。投诉举报线索办结后,各受理单位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并长期保存。

第九条 投诉举报线索办理时限:

(一)接访单位接到举报件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落实承办单位。凡是举报对象明确,举报人联系电话、地址清楚的,接访单位要在接到举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件的受理情况。

(二)本级直接受理的举报件,应当在承办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做出处理;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举报人联系电话、地址清楚的,经办人要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举报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向上级机关报告处理意见;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查清或者需要同有关部门协调后方可办理结束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要定期向上级机关反馈工作进展情况。举报人联系电话、地址清楚的,经办人要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四)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可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经办单位应自接到接访单位转来复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本制度由宁陕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陕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投诉电话及邮箱信息



投诉电话

具体接访单位

投诉电子信箱

宁陕县

6822612

6826102

宁陕县农水局

nsrjhjzz@163.com

城关镇

6822221

城关镇人民政府

1228565085@qq.com

皇冠镇

6061088

皇冠镇人民政府

2500321211@qq.com

筒车湾镇

6961244

筒车湾镇人民政府

3174317551@qq.com

四亩地镇

6086207

四亩地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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