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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宁陕县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bmnsxsfj/2020-0002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0-05-11 11:23 成文日期: 2020-04-27 00:00
发布文号: 宁规〔2020〕002-县民政局001 宁民发〔2020〕125号 公开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宁规〔2020〕002-县民政局00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定后的《宁陕县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陕县民政局

2020年4月27日

宁陕县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有效实施,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陕西省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操作规程(试行)》(陕民办发〔2019〕36号)和《安康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安政办发〔2014〕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城乡居民在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时,经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核对对象)同意并授权,委托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收入、财产及支出)开展调查、核对以及出具书面核对报告的活动。

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核,需要进行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核对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开展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核对原则。

(二)属地管理原则。

(三)先由核对对象授权,后核对原则。

(四)无救助部门委托,不予核对原则。

(六)只核对,不认定原则。

第二章  核对对象及认定标准

第五条 核对对象为接受经济状况核对的居民个人或家庭。具体分为两类:

(一)新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包括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未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

(二)已在册的社会救助对象。                                  

第六条 认定标准为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中、省、市、县等政策规定。中、省、市、县政府有明文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和财产范围的项目或不得享受社会救助等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省市出台新政策文件,按照上级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核对和认定的时限

第七条  核对中心应对申请人家庭自申请当月起的前12个月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期内的家庭收入平均分摊到月计算。

第八条  对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在社会救助审批过程中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拥有的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在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拥有的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

第四章  核对程序

第九条  提交申请:由各镇出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提交给县级核对中心。同时,提交救助申请人亲笔签字的《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和核对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并如实承诺申报本人及家庭成员实际生活状况和经济收入情况,签署《诚信承诺书》。

《授权书》《委托书》《申报表》和《诚信承诺书》应按统一格式填写,并明确核对对象的相关信息和核对时间段。

第十条  审核资料:县级核对中心应对各镇提交的核对对象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正式受理核对委托,并开具受理委托收据;审核不合格的,核对对象相关材料退回所属镇,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核对委托不予受理:

(一)超出《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对象范围的;

(二)未经核对对象本人同意并授权的;

(三)核对对象相关材料不完整,且不能补充完整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受理委托:核对中心应在各镇提交委托后正式做出是否受理核对委托的回复。

第十二条  信息采集:信息共享部门应根据与核对中心签订的信息共享协议向核对中心提供共享信息,核对中心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原则上通过共享平台提供,鼓励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方式实施信息共享。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一)信息数据提供应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二)信息数据采集和使用应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核对中心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信息比对:县级核对中心在决定受理核对委托后,启动核对流程,采取以下方式对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一)系统核对。系统核对作为主要核对方式,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与涉及居民个人收入和家庭财产信息的部门实现数据共享,网络处理核对请求并生成核对结果,完成核对业务办理。

(二)人工核对。此方式可适用于核对中心与金融机构、公安、车管等保密要求高的部门信息比对的主要方式,人工核对的内容,包括手工录入、扫描、拍照各类证明材料,光盘、U盘、活动硬盘等离线数据的导入等内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提供需要查询的信息数据,金融机构、公安、车管等部门按照程序查询,履行相关手续,反馈核对对象金融储蓄、理财产品情况、车辆使用情况等,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核对工作,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完善性。

(三)实地核对。实地核对做为系统核对的补充方式,在核对平台信息数据不完善及核对对象对核对结果不满的情况下,核对中心可采取对申请救助人员实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函询调查等必要的核查措施进行再次核对,确保各项核对数据准确,施救精准。

核对中心在完成核对流程之后汇总生成《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下称《核对报告》)。

第十四条  核对报告:核对报告的具体内容依据当前核对中心与各部门共享的数据元为准,核对报告的数据内容以核对时共享单位提供的数据为准,核对部门对其所列数据项内容在相应的核对时段内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县核对中心不得对核对报告数据内容进行任何修改并及时向各镇即委托部门出具核对报告。为确保核对信息的准确、完整,在信息比对的同时,各镇仍要同步进行必要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在两者结合的基础上,最终形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

核对报告有效期一年。

第十五条  因核对技术、核对数量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需要延期核对的,核对中心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核对委托方。

各镇提出复核的,核对中心应按照各镇要求出具复核报告,并将复核报告与其对应的首次信息核对结果档案并档管理。

第五章  跨区域核对

第十六条  当核对对象存在跨区域财产的情形,核对中心可以通过跨区域核对获得完整和精确的核对结果。

第十七条  需要跨区域核对相关数据时,县核对中心应当集中向上一级核对机构提出跨区域核对申请,由上一级核对机构负责提供所需的跨区域数据。

第十八条  跨区域核对需要上一级核对机构生成核对报告时,由县民政局提请市民政局委托上一级核对机构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  跨区域核对通过申请调用上一级核对机构的大范围数据源,直接获得跨区域核对数据,再将结果数据合并到本级的报告中,并标注跨区域数据来源,县核对中心对本次核对报告结果负责。

第六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组织动员、召开协调会、督促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搭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专线网络等。县民政部门会同县教体、财政、人社、住建、交通、农业、卫健、统计、市场监管、移民、住房公积金、残联、公安、金融、国税、养老经办等部门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核对,检验申请救助家庭是否隐瞒财产收入,初步判断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是否需要进一步入户核查。

县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本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县民政局是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有关工作。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信息核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民政局:负责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并做好安装、调试、升级、培训工作;综合协同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交换,指导核对中心对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并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二)县编委办:负责落实我县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

(三)县卫健局:负责提供、核实居民家庭计划生育情况及全县人口数据库和来自计生系统的死亡登记信息;

(四)县医保局:负责提供、核实救助申请人个人或家庭成员医疗保险信息、诊断核实等相关信息。相关比对项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患病病种、就诊医院、医疗费用、住院时间。

(五)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负责提供、核实救助申请人子女就读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择校情况等信息;

(六)县财政局:负责提供、核实救助申请个人或家庭成员的财政供养、各种补助及补贴情况;

(七)县人社局:负责落实县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的人员配备工作。负责提供、核实救助申请人个人或家庭成员的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情况;

(八)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核实救助申请人个人或家庭有关征地、补偿情况,规划城区或集镇地商居用地信息,房产登记等情况;

(九)县交通局:负责提供、核实救助申请人个人或家庭成员办理营运手续及从业情况等信息。相关比对项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企业名称)、营运车辆(出租车、城市公交、长途客运、货物运输)数量、运营时间等;

(十)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提供、核实救助申请人个人或家庭成员土地承包和农机、种植养殖项目补助及享受护河员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情况;

(十一)县统计局:负责提供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配合民政部门计算当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十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核实救助申请人个人或家庭成员的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情况;

(十三)县移民局:负责提供、核实救助待遇申请人个人或家庭成员水库移民私有财产补贴等信息;

(十四)县林业局:负责提供、核实救助申请人个人或家庭成员林地补贴及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情况;

(十五)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核实救助申请人个人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使用和账面余额等情况;

(十六)县残联:负责提供、核实救助申请人个人或家庭成员残疾类别及等级情况;

(十七)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核实救助申请人个人或家庭成员的户籍、家庭人员组成、死亡、车辆拥有、车辆牌照号码及接受治安刑事处罚等情况;

(十八)县国税局:负责提供、核实救助申请人个人或家庭成员的纳税情况;

(十九)县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提供、核实救助申请人个人或家庭成员的缴纳社会保险费、退休及领取养老金等情况;

(二十)县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本县银行、信用社、保险、证券等机构及其监管部门,协助提供核对对象账户、保险等有关信息;

县农商银行、县邮政储蓄银行、县农业银行、县长安银行:负责提供、核实救助申请人的账户类型、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等,以及截止时点拥有有效的理财产品名称、理财账户;

(二十一)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提供救助申请人的在职、退休收入状况。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相关工作。

各部门按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要求的格式和内容进行数据交换,以便及时核对,使社会救助管理工作高效运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在信息核对过程中,若发现申请救助人员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社会救助的,由社会救助审批机关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作出处罚,并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及相关部门规定,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核对对象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民政部门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及相关部门规定,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其中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息核对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核对工作的及时、准确、公正。在数据交换中,工作人员应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申请救助人员信息予以保密,未经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申请救助人员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对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私自泄露个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严肃工作纪律。在信息核对过程中有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提供虚假证明的,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0年4月27日印发,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止。

附件:1.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2.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批量)核对委托书

4.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申请表

5.《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

6.批量复核委托表

附件1

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式样

主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所在社区

 

现居住住址

 

住房性质

 

入住日期

 

产权人或房主姓名

 

建筑面积

平米

■家庭成员就业及收入情况申报:(包括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补助、失业保险金等)

自由职业/灵活就业/个体经营应填写前六个月平均收入,有劳动能力未就业应进行失业登记

家庭关系

姓名

健康状况

现从事职业或主要收入来源

月收入/元

劳动能力

失业登记

本人

 

 

 

 

 

 

 

 

 

 

 

 

 

 

 

 

 

 

 

 

 

 

 

 

 

 

 

 

 

 

 

 

 

 

 

 

 

 

 

 

 

■家庭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人情况申报:   1.关系_______姓名__________家庭人口____

2.关系_______姓名__________家庭人口____  3.关系_______姓名__________家庭人口____

4.关系_______姓名__________家庭人口____  5.关系_______姓名__________家庭人口____

6.关系_______姓名__________家庭人口____  7.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房产申报:产权人_________,面积________,用途__________,月收益_________元

□其他需要申报或说明的房产情况

■金融资产申报:现金存款债券类总额___________元,股票基金类证券现值___________元

□储蓄分红类商业保险现金总值_____________元,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贷款情况申报:贷款总额____万元,主要贷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需要申报或说明的贷款情况

□车辆情况申报:包括非申请人家庭所有但实际由其使用并承担支出或获得实际收益的车辆

  行驶证持有人_________品牌型号___________购置时间____________购置总价______万元

  行驶证持有人_________品牌型号___________购置时间____________购置总价______万元

□住房拆迁或下岗买断一次性安置补偿情况申报:补偿日期__________补偿总额______万元

□不动产出让、出租等其他收益申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收益______元

□工商注册或者个体经营申报:类型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月收益________元

□其他经营活动申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收益________元

 

附件2

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式样

 

为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专项社会救助,现就有关事项做出如下授权:

一、在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期间,我本人授权各级社会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机关,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根据我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随时、多次在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查询核对我们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等相关信息,包括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工商、税务、公积金、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机构进行核查和信息核对是否符合社会救助政策规定。同时在保证我的必要隐私和个人关键信息不被随意泄露的前提下,在社会救助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公示我申请并获得社会救助的相关情况,以及相关处理、处罚决定。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已了解并愿意遵守陕西省社会救助政策和《陕西省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陕民发〔2014〕34号),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全部真实有效,所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部真实,如有虚报或隐瞒,愿意接受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理。

三、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我们全家共同推荐的申请人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具体申报人,其申请和经办行为代表全家意愿。

四、授权期限:自签字申请社会救助之日起至停止享受社会救助待遇之日止。

授权人姓名

授权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人手写“我同意上述授权”

不能书写者请人代书并加盖指模

授权人签名

并加盖指模

 

 

 

 

 

 

 

 

 

 

 

 

 

 

 

 

 

经办人:_________

                                

       

注: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名。

2.与《授权书》一同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印证材料。


附件3

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批量)核对

委托书式样

×××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陕西省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陕民发〔2014〕34号)的相关规定以及(某某某)等一批×××救助申请人(家庭)的申请和授权,现委托贵中心对(某某某)等一批×××救助申请人(家庭)共×××户×××人(详细名单见附表)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核对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核对结果请于××年××月××日反馈我单位,请你单位给予配合。

特此委托。

附:1.申请人名单(应包括委托编号、家庭编号、姓名、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关系、救助类型、可支配收入起止日期、财产截止日期等项目);

2.申请人家庭财产申报表;

3.申请家庭财产核查表。

委托单位(盖章):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委托时间:



附件4

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复核申请表式样

 

委托部门

 

申请人

 

提交时间

 

申请复核家庭人员信息

家庭关系

姓  名

身份证号

户  主

 

 

 

 

 

 

 

 

 

 

 

救助类型

 

户籍所在地

县/区  街道

申请复核事由

 

复核结果反馈

 

 

附件5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式样

 

本人因家庭生活困难,特申请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现郑重承诺如下:

1.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证明材料和家庭财产收入情况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一虚假。

2.家庭人均月(年)收入均低于我市、县(市、区)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入户调查工作;按时参加社区(村组)组织的各项公益性劳动。

3.家庭成员没有私家车,未购置较大面积商品房(超出可纳入救助的要求)、未有高档消费物品,未注册经营公司企业。

4.若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好转,超出我市、县(市、区)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或家庭成员发生变化时,将主动告知相关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以上是本人自愿做出的承诺,如有违反,愿全额退还已领取的低保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户主):__________(签字并加盖指模)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6

       批量复核委托表式样

 

复核委托部门

 

委托部门信息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证件号码

 

邮箱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序  号

核对编号

复核数据项

复核核对原因

 

 

 

 

 

 

 

 

 

 

 

 

 

 

 

 

 

 

 

 

 

 

 

 

 

 

 

 


经办人签字:                

复核委托单位(盖章):

     

图解链接:http://www.ningshan.gov.cn/Content-21441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