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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0-0193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06-01 11:42 成文日期: 2020-05-25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20〕25号 公开目录: 管理公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

宁陕县集中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快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康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办字〔2019〕110号)和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宁陕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办字〔2020〕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监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履行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职能,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

第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划转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简称“划转事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正式承接后行使审批职权,不行使事中事后监管职权;监管职能部门不再履行审批权,主要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和相关行业规划、政策、标准、规范制定等工作。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监管职能部门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对本制度实行后的行政行为承担审批和监管的法律责任。行政审批与监管的责任划分以审批结果信息的推送和接收为界。审批结果信息推送之前的受理、审批、发证、批文等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履行审批职责;监管职能部门自审批结果信息推送后,履行验收、查询、监督、管理、处罚等监管职责。

第六条  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对需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监管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审批事项,要密切配合,实现行政许可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第二章  审批职责

第七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对已划转并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履行审批职权,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核准、签章、发文或发件,包括各类行政许可证照、批文的设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等,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协调监管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专家评审、技术论证、现场踏勘工作。

第九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定期对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建立制度、畅通渠道,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规范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  按照“权责法定、权责对等”的原则,严格区分部门行政许可行为和正常监管业务工作,监管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划转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权,包括对已经取得资格或能力的主体的经营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如年检、复核、校验、审验、取得资质人员定期考核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等。      

第十二条  监管职能部门应全面强化日常监管职能,加强信息技术运用和风险监测防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具体监管办法,制定部门监管清单。

第十三条  划转事项后,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他行政权力仍由原职能部门实施。

第十四条  对划转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各类综合勘验、技术论证和专家评审等工作,过渡期内(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原职能部门共同负责,以确保相关业务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过渡期后,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履行相关职责,确需职能部门配合的,各职能部门要按时参与、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第四章  审管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与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沟通、信息推送、协调联动,实现审批与监管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十六条  依托县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互动双向推送平台,确保各监管职能部门及时掌握审批办理情况,确保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及时与监管职能部门交流审批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要按时办结审批业务,并在办结后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过互动双向推送平台推送给监管职能部门。如有其他特殊规定和要求的,按规定的期限推送。

第十八条  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各监管职能部门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总体负责推送审批信息的查询归档、调度监管、联合勘验等工作;各明确2名审管互动双向推送平台信息联络员,及时准确接收和发送监管信息。并将信息联络员基本情况报县审改办备案,联络员原则上不允许随意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更换的,所在单位须提前两个工作日报县审改办备案。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将有关监管信息以及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奖励等情况反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十九条  监管职能部门认为需要提供其他审批信息的,可另行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供。

第二十条  监管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认为需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正式行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对有关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依法处理,同时告知监管职能部门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导致行政审批被撤销、注销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有关信息导入审批信用管理平台;监管职能部门给予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影响到原审批决定实施的,由监管职能部门及时将处罚信息反馈给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并录入审批信用管理平台。

第二十二条  对于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现场勘察、专家评审、论证听证等环节需要职能部门参与配合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书面函告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提供专家名单和联系方式,按时参与现场勘察、专家评审、论证听证等事项,并现场签署相关意见,对拒不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向县纪委监委移交,由县纪委监委根据调查结果追究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公众参与的许可事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对发现的问题书面函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要协助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与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工作,凡涉及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标准、审批程序、管理规范、网络维护等内容更新、修订、调整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函告或信息推送的形式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切实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精神及时调整执行到位。

第二十五条  监管职能部门应将本系统组织的与行政审批工作相关的业务培训、会议、检查、考评、考试等工作要求,及时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人员参加。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紧密配合,共同做好上级部门涉及行政审批的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避免因工作交接产生工作疏漏。

第二十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围绕本制度工作要求,根据各自工作职能职责和内部机构运转情况,建立健全审管信息推送、定期沟通协调等配套性制度机制,保障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审改办、县考核办、县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依职权对本制度运行情况进行督查、管理与考核,着重对审管衔接是否顺畅、职责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进行及时掌握、提交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纪委监委对本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时审批、不按照规定查阅接收审批信息和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等行为,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对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