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 诚信评价办法(试行)
索引号: | xwbmnsxrmzfbgs/2020-0302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20-11-02 14:34 | 成文日期: | 2020-10-30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公开目录: | 重大项目建设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 10月30日
宁陕县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
诚信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代理机构在我县从事工程招投标代理活动的行为,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的各类行为,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建设工程从事招投标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
第三条 县发改局牵头开展诚信评价工作,县内各委托单位负责对从事本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代理机构遵纪守法、依法履职、执业情况和执业能力等。对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度。每个记分周期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0日止,采取一标一评价和年终信用总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信用评价记分实行告知、公示制度。各委托单位应要求受委招投标代理机构在完成建设工程招投标后10日内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各委托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完成后20日内完成对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书面告知代理机构。年终信用总评结果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代理机构对年终记分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发改局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记分的,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第五条 年终信用总评记分、整改通报及处罚结果及时在网上公示。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行为按12分、6分、3分、1分,分档扣记分。
第七条 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2分:
(一)所代理的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未按审批规定进行招投标的;
(二)出借、转让或者涂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或不在资格有效期内或限制期限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
(四)与建设工程相关方串通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六)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言论,直接或间接干预评审专家公正评审的;
(七)伪造、变造、隐匿、销毁、篡改评标(审)资料等文件的;
(八)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或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九)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评标评审结束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擅自重新评审、变更中标候选人或直接废标的。
(十一)在所代理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编制的招投标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或以其他不合理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对投标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有关招投标文件的质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或拒绝答复的;
(三)未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时间和程序组织招投标活动的;
(四)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修改已生效招投标文件的;
(五)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仍接受招投标活动当事人递交材料的;
(六)直接或间接向特定投标人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
(七)未经许可擅自修改资格预审办法、评标办法,随意要求缩短招标时间的;
(八)因工作失误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九)因瞒报、谎报、拖延或制造假材料造成招标失败的;
(十)被其他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有不良行为的。
(十一)代理合同履约中存在不良行为,被招标人或投标人投诉并查实的。
(十二)向中标人乱收费的;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招投标代理机构项目组工作人员开标前30分钟未到达现场的;
(二)质疑处理不认真,回复依据不充分的,造成有效投诉的;
(三)同一招投标项目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交易文件内容不一致、不同步的;
(四)代理合同未约定代理费金额或收费标准的;
(五)未组织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造成投诉或质疑的;
(六)无故推迟开标时间的或未做好开标前的准备工作或准备工作不充分,致使未能正常开标的;
(七)开标前不认真核对投标人签到名单和保证金缴纳名单,致使保证金缴纳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进入开标程序的;
(八)在开、评标过程中发现违规问题或异常情况未及时向监督部门汇报的;
(九)因资格审查不严格接受了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或发生有效质疑投诉的;
(十)未按相关规定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的;
(十一)未及时、准确、全面地核对评标(评审)专家身份信息,出现应回避评标(评审)专家未回避或冒名顶替的;
(十二)评标报告评标(评审)专家签字不完整的;
(十三)未按规定编写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相关文件,且内容存在较多问题的;
(十四)开评标过程记录不完整、不真实,重要内容记录不清的;或开标过程中相关资料未履行签字手续或签字手续不完备的。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开标时,现场工作人员与备案人员不符的;
(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布后,发答疑、补遗、澄清、通知延期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布中标公示或签发中标通知书的;
(四)评标评审结束后,未及时提交评标报告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保证金退付手续的;
(六)建设工程招投标完成后十日内未及时向委托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的;
第十一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扣记分达到3分及以上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示戒勉。
第十二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扣记分达到6分及以上的,针对问题认真整改,并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示戒勉,暂停在本县招投标活动6个月。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扣记分达到9分及以上的,要求其针对问题提交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期12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代理本县招投标新业务。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扣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要求其针对问题提交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期12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代理本县招投标新业务,暂停本县代理业务24个月。
第十五条 招投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0年10月30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