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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陕县政府购买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0-0358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20-05-27 16:02 成文日期: 2020-05-27 00:00
发布文号: 宁民发〔2020〕155号 公开目录: 保障救助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政府购买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陕县民政局    宁陕县财政局

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27日


宁陕县政府购买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服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缓解基层民政力量薄弱的现状,提升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服务能力,根据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陕民发〔2018〕68号)、市民政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安民发〔2019〕39号)和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民办发〔2019〕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基层民政力量、提升服务能力,既是落实省市关于充实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工作力量的具体要求,又是解决当前基层人员编制紧张、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工作力量薄弱的根本需要,更是有效应对“三留守”职能增加新变化、解决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与全面提升基层服务质量与水平的有效保障。

二、购买内容

本次购买服务内容主要为社会事务性工作,包括县民政局经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对象的协助调查核实及动态监管工作,以及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困境儿童与孤儿等社会福利对象的定期探访等方面的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社会救助对象调查核实工作

1.新增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工作:对新申请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与临时救助对象,逐一入户核实家庭经济状况,按要求填写入户调查表。

2.已享受救助对象的定期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工作:每半年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面走访调查家庭经济状况与家庭人员状况,建立走访记录。

3.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监护情况定期走访工作:每月对所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监护情况走访一次(如遇紧急情况随即追加入户次数),按要求拍摄四张生活照片建立电子监管台账。

(二)社会福利对象定期探访工作

1.重点儿童定期探访工作:每月上门对辖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散居孤儿进行一次全面走访(如遇紧急情况随即追加入户次数),详细了解其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建立走访台账,做到一人一档案,同时按要求拍摄2张监管状态照片建立电子监管台账;对生活困难的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做到早发现、早反馈,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主动向其宣传救助政策,及时引导其申请享受相关救助政策。

2.留守老人定期探访工作:每月对辖区所有留守老人上门探访一次(如遇紧急情况随即追加入户次数),了解留守老人近期生活情况、心理状况及困难需求,做好探访记录,按要求拍摄2张生活状态照片建立电子监管台账。对探访中发现的家庭遭遇困难的留守老人及时报告,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主动向其宣传救助政策,及时引导其申请享受相关救助政策。  

三、实施程序

(一)选择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县政府,

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政府采购法》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县民政部门在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标准、时限等要件的基础上,根据采购限额标准确定相应的招标方式,选择购买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服务的承接主体。参与竞争的承接主体必须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或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合法组织机构。中标的承接主体负责按县民政局要求开展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事务性工作。

(二)订立服务合同。承接主体确定后,县民政局负责与承接主体订立购买服务合同,明确后期派发服务的范围、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派发服务内容。合同订立后,合同期限内县民政局可向承接主体派发服务任务。新增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工作由县民政局即时派发,随发生随派发,有新增救助对象后,县民政局将工作要求与对象名单派发给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其他事务性服务内容由县民政局每月初将工作要求与对象名单派发给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当月20日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四)验收服务成效。承接主体每批次服务工作完成后,要按相关要求向县民政局提交印证资料,县民政局通过资料检验承接主体该批次服务工作完成质量,不达标的由承接主体按标准重新开展调查取证(重新调查不计服务费),待达标后将调查资料整理汇总交由民政局,并同时反馈相关镇。

(五)兑付服务费用。县民政局每季度与承接主体结算一次服务费用,每季度末根据服务成效验收结果按人次兑付服务费用,验收达标的予以兑付,不达标或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兑付。若承接主体敷衍了事、连续两批次服务内容达标率低于90%,则解除合同,并择优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负责购买服务工作。

三、费用标准

根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工作性质,结合我县实际,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购买事务性工作服务费用包括劳务费与交通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劳务费

1.社会救助对象调查核实工作劳务费

(1)新增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工作:按每批次需要调查的人数计算费用,每人次30元;

(2)已享受救助对象的定期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工作:按每批次需要调查的人数计算费用,每人次30元;

(3)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监护情况定期走访工作:按每批次需要走访的人数计算费用,每人次20元。

2.社会福利对象定期探访工作劳务费

按每批次需要探访的人数计算费用,每人次20元。

(二)交通费

交通费按年度计算,每年5万元,用于承接主体入户开展工作车辆保障方面的支出。

四、资金保障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服务经费由县财政局根据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编办、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陕民发〔2018〕68号)文件精神,按照不超过上年度中省社会救助补助资金总额2%的比例,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资金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购买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服务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定期研究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相关事项,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持续提升政府服务基层的能力与水平。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制定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核实承接主体的资质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县财政局负责每年初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比例提取专项经费,并协助办理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手续;县人社局负责指导基层加强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衔接,鼓励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各镇负责按时接收承接主体反馈的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各类对象的家庭状况信息与困难对象救助需求信息,根据反馈的信息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三)严格监督管理。县民政局要明确服务内容、质量、期限与价格等具体要求,并签订合同,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强化履约情况的检查、监督与管理。承接主体应切实全面履行合同约定,认真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效果,并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相关部门、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管,建立健全财务报告等制度。若出现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情况,县民政局将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偿并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