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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蒲河等17条河流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公告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0-0020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12-15 11:45 成文日期: 2020-12-08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20〕25号 公开目录: 环境保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两河沟、东峪河、板房沟、东河(池河支流)、龙王沟、北沟、吊楼沟(蒿沟)、付家河、冷水沟、小川沟、东川河、西川河、月河、西河、江河、木河、蒲河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及保护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堤防等级为Ⅳ、Ⅴ级),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5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50米。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所经集镇段防洪标准20年,其余河段防洪标准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及护岸地。

1.两河沟(划界长度11.9公里):

(1)河道管理范围:护岸地从水面外边线向外5米。

(2)河道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5米。

2.东峪河(划界长度28.5公里):

(1)河道管理范围:护岸地从水面外边线向外10米。

(2)河道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10米。

3.板房沟(划界长度15.9公里):

(1)河道管理范围:护岸地从水面外边线向外5米。

(2)河道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5米。

4.东河(池河支流)(划界长度23.6公里):

(1)河道管理范围:护岸地从水面外边线向外10米。

(2)河道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10米。

5.龙王沟(划界长度13公里):

(1)河道管理范围:护岸地从水面外边线向外5米。

(2)河道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5米。

6.北沟(划界长度16.6公里):

(1)河道管理范围:护岸地从水面外边线向外5米。

(2)河道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5米。

7.吊楼沟(蒿沟)(划界长度13.5公里):

(1)河道管理范围:护岸地从水面外边线向外5米。

(2)河道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5米。

8.付家河(划界长度13.1公里):

(1)河道管理范围:护岸地从水面外边线向外5米。

(2)河道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5米。

9.冷水沟(划界长度20.8公里):

(1)河道管理范围:护岸地从水面外边线向外5米。

(2)河道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5米。

10.小川沟(划界长度16.9公里):

(1)河道管理范围:护岸地从水面外边线向外5米。

(2)河道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5米。

11.东川河(划界长度16.7公里):

(1)河道管理范围:护岸地从水面外边线向外10米。

(2)河道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10米。

12.西川河(划界长度13.4公里):

(1)河道管理范围:护岸地从水面外边线向外10米。

(2)河道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10米。

13.月河(划界长度28公里):

(1)河道管理范围:护岸地从水面外边线向外10米。

(2)河道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10米。

14.西河(划界长度54.1公里):

(1)河道管理范围:护岸地从水面外边线向外10米。

(2)河道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10米。

15.江河(划界长度31公里):

(1)河道管理范围:护岸地从水面外边线向外10米。

(2)河道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10米。

16.木河(划界长度21.9公里):

(1)河道管理范围:护岸地从水面外边线向外5米。

(2)河道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5米。

17.蒲河(划界长度57.8公里):

(1)河道管理范围:护岸地从水面外边线向外10米。

(2)河道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10米。

以上河流管理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水库管理及保护范围

1.渔洞河水库;

2.太山电站水库。

以上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划界标准如下:

(1)水库管理范围: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线从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延:水库上游50米,下游100米,两侧20米,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校核洪水位高程。

(2)水库保护范围: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从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延上下游100米,两侧50米,库区保护范围为坝址以上、两岸管理范围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区域。

以上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堤防管理及保护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等,管理范围从堤脚线计起,保护范围的宽度自背水侧管理范围边界线计起。

1.县城防洪堤防;

2.城关镇华严防洪堤防;

3.城关镇旱坝防洪堤防;

4.城关镇贾营防洪堤防;

5.梅子集镇防洪堤防;

6.四亩地集镇防洪堤防;

7.四亩地镇柴家关防洪堤防;

8.四亩地镇凉水井防洪堤防。

以上堤防管理保护范围划界标准如下:

(1)堤防管理范围:护堤地取5米。

(2)堤防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50米。

以上堤防管理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水文站管理及保护范围

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为沿河纵向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米之间的区域,沿河横向为两岸水文监测设施(构筑物)外20米为界之间的区域。

1.四亩地水文站;

2.筒车湾水文站;

3.宁陕水文站。

以上水文站管理保护范围划界标准如下:

(1)管理范围为:监测场地围墙或外边界线以内区域;

(2)保护范围为:以监测场地周围30米为边界。

水文站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五、管理办法

在以上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宁陕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宁陕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临时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

2.修建越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

3.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

4.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的;

5.其他必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六、管理要求

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宁陕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

七、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

2.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3.围河造田、围垦河道、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

4.设置拦河渔具;

5.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开渠、挖窖、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砂、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八、法律责任

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九、本公告自2020年12月8日起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