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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1-0813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7-03 12:12 成文日期: 2021-07-03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21〕55号 公开目录: 宁政办发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日

宁陕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函〔2020〕61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函〔2020〕19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现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从严监管,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为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国家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的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森林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以及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全县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直接开展的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及各镇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做好资源权籍调查、界限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经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统一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不再重复登记。对大熊猫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实施方案》(自然资办函〔2019〕2027号)要求,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协助自然资源部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各相关镇政府及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要按要求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做好该项工作。

(二)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要求,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各镇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和年度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或管辖范围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跨县区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登记,由所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报省、市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县自然资源局作为承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要遵循通告、资料收集、权籍调查、审核、公告、登记等自然资源首次登记程序,依职权启动确权登记工作,做到早调查、早摸底、早谋划、早准备,具体目标一经确定应立即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三)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会同自然保护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联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其资源类型和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可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在县政府的统筹部署下县自然资源局对本行政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各类自然保护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森林、湿地、草原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四)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江河湖泊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流域管理机构、水流流经的镇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和县级以上政府公告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水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对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林业局等湿地、草原管理部门,以及湿地、草原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对全县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贵重稀有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镇人民政府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七)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林业局做好已登记发证的国有林业单位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权属界线,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应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依据登记结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县自然资源局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八)建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加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本级负责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以上任务安排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省、市各级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四、工作安排

从今年起,计划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1年2月28日前)。制定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统筹部署本行政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年度计划任务,启动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2月-2022年12月)。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自然资源清单目录及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工作安排,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本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随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同步完成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12月31日前)。采用补充完善的方式,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目标。

五、职责任务分工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和水利、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及各镇政府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培训,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制定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完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制度,推动全县自然资源登记信息化,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培训工作。全面掌握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等公用经费。

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协助提供我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生态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排污许可、水质监测等成果,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等。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提供我县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资料信息,水流、湖泊等统计资料,水利普查、河流、湖泊堤防、水域岸线和管理范围资料,取水许可资料。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和相关镇政府开展水流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提供我县森林资源“一张图”,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规划及审批机关批复文件,全县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现状调查的历史资料,自然保护地名录清单等。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划定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开展自然保护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其他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调查成果的审核,根据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需要,配合完成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批准和监督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实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明确职责任务,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合作机制,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完成。

(二)确保工作质量。依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县财政局要为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落实必要的公用经费,确保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县自然资源局要充分利用好各部门已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类基础资料,若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要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开展补充性调查,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限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客观精准。

(三)加大宣传监督。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宣传解读,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配合、支持确权登记的良好氛围。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告登记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大对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