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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的通告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1-0810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7-22 11:59 成文日期: 2021-07-20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21〕9号 公开目录: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为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巩固绿化成果,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宁陕县封山禁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宁陕县封山禁牧范围

1.国有上坝河林场。四至:东至八大鼓大梁,西至鱼洞河林庆山梁,南至羊圈沟梁至花泥庵梁至夹山沟大梁,北至校顶山梁至桥头料场子梁。

2.城关镇鱼洞河水源涵养区。四至:东至天池垭大梁,西至林庆山梁,南至鱼洞河水库大坝,北至西沟北梁。

3.城关镇双河沟水源涵养区。四至:东至林庆山大梁,西至双河沟口,南至国有上坝河林场交界,北至上坝河国有林场界。

4.梅子镇引汉济渭库区周边。四至:东至汶水河筒车湾镇交界,西至引汉济渭大坝,南至筒大路,北至汶水河以北200米内。

5.筒车湾镇引汉济渭库区周边。四至:东至海棠园桥,西至汶水河梅子镇交界,南至筒大路,北至汶水河以北200米内。

6.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二、单位和个人在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1.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2.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的标志、设施;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处罚

1.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的。依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放牧者改正;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按本条规定的相关办法进行处罚。

2.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根据《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3.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依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四、有关要求

1.封山禁牧区域内的管护责任人要加强管护巡查,对发现在封山禁牧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各种在封山禁牧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 0915-6823373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0915-6822612

县林业局              0915-6822619

县公安局             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