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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财政局 宁陕县扶贫局 宁陕县审计局 宁陕县发改局关于印发《宁陕县扶贫领域资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bmnsxzfxxb/2019-0120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19-06-02 21:00 成文日期: 2019-05-21 00:00
发布文号: 宁规[2019]004县财政局001 宁财办字〔2019〕55号 公开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已失效

宁规[2019]004县财政局00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扶贫领域资金“全口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扶贫开发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员、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印发《关于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安扶发[2018) 10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宁陕县扶贫领域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陕县财政局 宁陕县扶贫局

宁陕县审计局 宁陕县发改局

2019年5月21日


宁陕县扶贫领域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扶贫开发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印发《关于加强扶贫领城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安扶发(2018)10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扶贫领域资金的范围是指各级财政安排财政专项资金以及社会帮扶使用在扶贫领域的各类资金。

具体包括:中央层面、省级层面、市级层面、县级层面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帮扶及捐赠资金等。

第三条 县境内的贫困村、深度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扶贫领域属财政专项、社会帮扶及捐赠的扶持资金都适应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适用于《宁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不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扶贫领域资金管理以项目为载体,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到项目。

第六条 扶贫领域资金共分为:

(一)部门项目资金。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计划或批复,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下达项目计划文件,财政部门并根据项目计划下达预算资金文件。同时将项目资金指标分别下达到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实行指标管理。

(二)社会扶贫资金。根据出资部门、企业或出资个人指定用途或政府主导意见,将资金直接拨至实施主管部门、镇、村,由实施部门根据该项资金管理要求,采取报账制,并全面负责资金监管。

第三章 报账管理

第七条 非统筹整合涉农部门专项资金和其它用于扶贫领域的资金,一律实行专账核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八条 扶贫领域资金产生的利息,在本年度内缴入县级国库,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贫项目。

第九条 按照简化报账程序、缩短办事距离,充分发挥资金的综合效益的原则,按账户设置级次,实施分级报账。镇级负责实施的项目在镇级报账,部门实施的项目,实行部门报账。

第十条 资金报账。实施部门依据扶贫领域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负责支出管理、会计核算、具实报账管理方式。并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书(协议书)、项目施工进度,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实行非现金转账结算。

第十一条 部门项目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直接支付:由单位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将应支付报账凭据、项目实施合同书(协议书)、项目资金等凭证,送国库集中支付局(镇财政审计所)审核同意后,直接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对公账户。

第十二条 社会资金使用报账。相关项目部门、镇、村依据项目资金类别,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或实行非现金转账结算。

第十三条 涉及到户到人补贴类资金按照 “镇管基础信息、部门管录入审核、财政管资金、银行管发放”的方式,通过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系统直接兑付受益群众。

第十四条 项目报账时,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把项目报账资料的审核关,各类扶贫资金要做到专账核算、专人管理、项目及财务资料完备。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扶贫资金管理原则,建立分工明确、权责对等职责,进一步强化部门在扶贫领域资金管理使用中的主体责任。切实规范财政扶贫领域资金用款和报账流程,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一)县脱指办统筹管理扶贫领域项目资金,负责项目库建设,协调部门联合下达项目计划,督促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扶贫领域项目立项批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组织部门对项目监督管理和项目验收,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三)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筹措、拨付,制定完善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属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负责资金支付、凭证审核以及资金使用和规范管理的日常监管职责。属部门报账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四)县级相关部门(单位)、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业部门、本镇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负责扶贫领域项目的规划、申报、方案编制、项目库建设、资金安排分配、项目计划落实、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资金公告公示、检查验收、申请报账,收集整理扶贫领域项目管理档案,完善落实扶贫领域项目资金管理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为财政扶贫领域资金报账提供真实有效的报账凭证和审查意见等;同时负责收集、整理、完善报账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积极配合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要把管好用好本村扶贫领域资金作为主要任务,主动介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审计部门要加强扶贫领域资金审计监督。

(七)纪委监委部门要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发挥震慑作用,确保扶贫领域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扶贫领域资金监管工作在各级脱贫攻坚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扶贫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进行全方位、全口径、全过程监管。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扶贫、 发改和财政部门协同监管;行业扶贫资金由各行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同监管;金融扶贫资金由扶贫、财政、农业、林业、金融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协同监管;苏陕协作扶贫资金由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同监管;社会扶贫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监管。

第十八条 扶贫领域项目实行项目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公示公告制、竣工验收等制度。

项目建设公告公示。经县政府确定的全县性的扶贫项目计划或方案,由具体牵头部门负责及时在县政府门户网进行公示公告;在项目实施地点将项目批复、资金和项目竣工后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来源、资金规模、竣工内容、资金决算等),公告时间为 10 天以上,并保留文字、影像等资料备查。

规范招投标行为。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范围及实行监理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项目单位未按规定,擅自实施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拨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扶贫领域项目验收。

(一)扶贫产业类项目验收。项目主管单位牵头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镇分管领导、村委会、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等验收人员逐户逐项据实验收,经全体参与验收人员签字出具验收意见。

(二)扶贫基础设施类项目验收,项目主管单位申请、县发改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镇政府、村委会、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工程监理等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三)其它类项目验收。根据项目管理相关要求,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扶贫领域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财政部门停止资金支付,并责令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予以整改,确保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规范使用扶贫领域各项资金,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改变、挪用、侵占扶贫领域项目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章 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建立以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项目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扶贫领域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将扶贫领域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绩效目标的保障措施纳入部门年度工作重点。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学规范的项目制度管理体系和工作流程,按照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做到指标科学、数据准确、方法合理,并依法公开项目绩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 (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按照绩效目标清晰、量化、 符合实际的要求对项目设定的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绩效目标,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工程“四制”管理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专户报账制、国库集中支付制、政府采购制管理,报账资料、资金效益、社会效益目标等进行绩效量化评审,提出绩效评价审核意见,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形成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县财政和扶贫部门。

第二十六条 根据各部门(单位)绩效评价情况开展,由县脱贫办组织开展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县脱贫办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绩效专家对照项目的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建设单位的自评报告进行实地查看,查阅资料,检查工程建设是否按项目实施方案内容执行,建设内容是否完成,绩效目标是否实现,受益对象是否满意等方面,进行绩效评审,提出绩效评价审核意见,存在的问题责令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后,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发布。自 2019 年 6 月 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止。

解读链接:http://www.ningshan.gov.cn/Content-7040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