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可燃物的通告
索引号: | zfbmnsxzfxxb/2019-0147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19-05-17 18:18 | 成文日期: | 2019-05-17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政字〔2019〕28号 | 公开目录: | 大气环境质量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可燃物的通告
为持续改善县域环境空气质量,减少灰霾污染,维护生态环境和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关于秸秆垃圾禁烧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可燃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其附属物枯枝、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生活垃圾等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情节严重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杂草等可燃物,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行为不听劝阻或阻碍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电话:0915-6812369(县生态环境分局),0915-6822612(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110(县公安局)。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7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
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省市驻宁各单位。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