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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陕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的解读

索引号: zfbmnsxzfxxb/2019-0165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9-06-27 10:51 成文日期: 2019-06-24 22:17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1、审计对象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各类国家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投资项目;

(二)政府、政府部门、学校、医院、社会团体批准的融资、筹资建设项目;

(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平台取得的信贷或融资资金建设的项目及自营项目;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捐款、赠款项目;

(五)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自筹资金项目;

(六)本级政府指定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和其它法定审计项目。

2、审计范围

(一)项目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公共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

(二)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由县审计局有重点的实施跟踪审计;

(三)投资项目低于限额规定的由建设单位安排内部审计或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县审计局中介库内选择。

3、参与对象及付费方式

宁陕县审计局在实施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中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局限等情况时,应从投标入围的中介服务商库内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服务费用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以任何方式由项目业主、被审计单位及施工方支付。

4、结算依据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未在合同中约定的一般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的依据。

5、建设单位职责

(一)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须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完成初验后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编报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提请审计机关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

(二)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上述相关单位不得拒绝审计调查,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电子版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应将本部门安排的投资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县审计局;

(四)一般情况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审计以后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再行拨付余款。

6、审计机关职责

(一)对中介机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把关;

(二)监督执行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财政部门经预算评审后的投资控制计划;

(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四)对查出的因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县政府,并责成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追究赔偿责任;

(五)对聘请的外部人员在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ningshan.gov.cn/Content-7027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