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 xwbmnsxrmzfbgs/2019-0071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9-11-28 16:05 | 成文日期: | 2019-11-28 16:05 |
发布文号: | 宁规〔2019〕014-县政办004 | 公开目录: | 规章公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
宁陕县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我县企业还贷、续贷期间资金周转困难,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防止和化解中小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维护中小企业良好银行信用记录,保持银企之间正常借贷关系,支持企业正常经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宁陕县域内金融机构借款的在宁陕注册企业还贷周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还贷周转金”,是指由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筹集,专门用于企业因还贷、续贷期间资金周转暂时困难而借给其临时周转的资金。
第四条 使用还贷周转金须与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还贷周转金借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还贷周转金的监督管理;县企业主管部门及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企业申请使用还贷周转金的初审把关,对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督促企业按期归还还贷周转金,对不按期归还贷款或还贷周转金的企业按借用合同的约定依法追究其责任;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还贷周转金的日常监督管理,承办还贷周转金的筹集、财务核算、借用审查、使用监管、风险防控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还贷周转金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批制度。审查委员会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涉及企业分管副县长、县财政局、县经贸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县审计局、县金融办、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驻宁银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企业申请临时借用还贷周转金进行审查、审批。审查委员会会议由县财政局根据需要适时提请县政府召开。
第七条 还贷周转金由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按政府采购程序在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有偿使用,滚动发展。
第八条 还贷周转金必须坚持风险防控、严格审查、会议审批、保本微利、按期收回的原则。借用还贷周转金的企业必须按期归还本息,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延迟归还。
第二章 还贷周转金的筹集及使用
第九条 还贷周转金首期筹集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由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组织筹集,由县财政注入。随着我县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逐步将还贷周转金筹集规模扩大到20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互助基金按企业申请借用还贷周转金额度的5%缴存。借用还贷周转金企业在本次借用还款周转金的下年度对应日不再借用还贷周转金时,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缴存的互助基金本息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 还贷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收取资金使用费。使用费所得用于支付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运营的工作经费和风险准备金(其中计提10%工作经费,计提90%风险准备金)。当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总额达到周转金总额的30%时,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而将其资金在年终决算时转为还贷周转金,以实现良性滚动发展。
第十二条 承贷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到期预报制度、企业融资状况及企业征信系统定期查询报送制度,并将预报、查询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必要时可直接报送县政府。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借用还贷周转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基本面和市场前景比较好、会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的企业;
(二)固定资产投资应在300万元以上,上年或当年生产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上年或当年解决就业20人以上或纳税20万元以上(不含企业征用土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书;
(四)已按规定缴存互助基金;
(五)企业负债率不高于60%,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借用还贷周转金在200万以下(含200万元)的,必须由1户(含1户)以上有担保能力的企业为其提供保证反担保;借用还贷周转金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上的,必须由2户(含2户)以上有担保能力的企业为其提供保证反担保;
(七)借用还贷周转金企业必须得到第三方委托收款企业或个人承诺,必须交由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控制账户(收押预留印鉴、银行卡、U盾),监督其按程序归还受托所收款项。
第十四条 企业使用还贷周转金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还贷周转金只能于企业偿还贷款搭桥及短期周转使用;
(二)还贷周转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因特殊原因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
(三)单笔还款金额低于50万元的,不得借用还贷周转金;
(四)企业申请借用还贷周转金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该企业当期应归还银行贷款额度的70%,其中,单次借用还贷周转金的最高额度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0万元。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借用还贷周转金必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资格、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缴存还贷周转金互助基金凭据等有效复印件各一份,近两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近一年水电费支付凭证,企业缴纳税收凭据(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票据为依据);
(二)《宁陕县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申请书》;
(三)《宁陕县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审批表》;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
(五)反担保企业出具的反担保承诺书;
(六)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书;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还贷周转金审批办理程序
申请借用企业还贷周转金的企业需在贷款到期前提前30个工作日向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及报送资料。
(一)企业申请借用还贷周转金,应在银行贷款到期60个工作日前向承贷银行提出续贷申请,承贷银行在接到企业续贷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配合企业完善续贷报批资料,向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书;
(二)企业按申请借用还贷周转金的相关要求,及时将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各项资料提交给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三)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接到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金融办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人员到该企业和承贷银行调查核实企业生产经营、资产负债、信用等级和承贷金融机构续贷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况,提出书面初审意见报县财政局;
(四)县财政局召开局务会议,对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请县政府组织召开还贷周转金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查;
(五)县政府组织召开还贷周转金审查委员会会议,对企业申请借用还贷周转金的条件、要求、申请材料、额度进行审查,审批决定是否同意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及同意借用的具体额度。对不同意借用还贷周转金的,由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企业说明情况;
(六)对审批同意借用还贷周转金的,由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县政府还贷周转金审查委员会会议的审批结果,与企业签订《宁陕县还贷周转金借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宁陕县还贷周转金借用协议书》后,由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牵头,组织企业和委托贷款承贷银行签订《宁陕县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委托贷款合同》。委托支付收款人必须为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指定收款人;
(七)企业在与委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后,委托贷款银行将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存入的还贷周转金划入承贷银行的还贷账户,同时通知承贷银行负责监督还贷资金的使用;
(八)承贷银行发放贷款后,指定的委托支付收款人在委托支付款项到账后2日内,将款项及时划入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还贷周转金专户,借用还贷周转金的企业同时将借用期间的利息存入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还贷周转金专户,委托贷款银行应在2日内将收款信息书面通知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章 还贷周转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在续贷资金到位后,逾期不归还还贷周转金的,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企业拖欠资金额按日加收3‰的罚息作为违约金;企业拒不归还的,由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续贷银行代扣代缴或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清收本息;收取的违约金作为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入的还贷周转金。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逾期不归还还贷周转金的企业,将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通报曝光、依法限制企业法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高消费、依法列入社会征信系统黑名单、不予申报相关项目支持,取消其享受县政府针对企业的优惠政策资格,不再为其提供贷款等惩处措施。
第十八条 对承贷银行拒绝续贷或不按时续贷,造成还贷周转金无法按期收回的,将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通报曝光,取消或减少涉农资金增量贷款奖励,全部或部分取消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基本户代理资格等惩处措施。
第十九条 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财政局、县金融办,以及还贷周转金使用企业的相关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还贷周转金损失且构成违纪违规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19年11月26日印发,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9日。
附件:1.宁陕县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申请书
2.宁陕县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审批表
3.宁陕县还贷周转互助基金收款证明
4.宁陕县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协议书
附件1
宁陕县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申请书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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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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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经营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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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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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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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还贷周转金理由、金额及还款承诺 |
企业(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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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贷银行推荐意见 |
周转金放款 指定的借款人账户 |
账户全称: 开 户 行: 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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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贷银行(签章): 客户经理(签名): 负 责 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宁陕县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审批表
借款企业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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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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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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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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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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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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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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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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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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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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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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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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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到期 贷款 |
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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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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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贷款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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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续贷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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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还贷周转金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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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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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还贷周转金使用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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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审核意见(盖章)
经办人签名: 主要负责人签名: |
县金融办初审意见(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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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审核意见(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
县政府还贷周转金审查委员会审批意见: 经 年 月 日会议审定,同意该企业申请借用还贷周转金 万元,借用期限 天,期满立即归还 |
附件3
还贷周转金互助基金收款证明
今收到 缴来还贷周转金互助基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本公司承诺按《宁陕县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暂行)》管理使用该资金。借用还贷周转金企业在本次借用还款周转金的下年度对应日不再借用还贷周转金时,本公司将及时退还你企业缴存的互助基金本金,并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结算支付互助基金资金利息。
负责人:
经办人:
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4
宁陕县企业借用还贷周转金协议书
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借 款 人: (以下简称乙方)
原贷款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宁陕县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暂行)》和县政府还贷周转金审查委员会的审批意见,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借款种类: 还贷周转金
二、借款金额:(大写) 万元
三、借款用途: 归还到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
四、借款期限:共 天,借款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还贷周转金放款方式:乙方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甲方出具借款凭据后,甲方一次性拨付借款,转入乙方在承贷银行的还款专户,专项用于归还到期的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账户全称:
开 户 行:
帐 号:
利 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六、丙方根据规定程序及时为乙方办理还贷手续及续贷相关手续,并按照承诺确保续贷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七、周转金归还方式:乙方续贷资金由丙方拨付到乙方还款专户上,丙方必须负责监督乙方在续贷资金到位当日内,将借用的还贷周转金一次性足额归还到甲方指定的委托收款人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账户全称:
开 户 行:
账 号:
八、利息支付方式:乙方在周转金归还时,将借用周转金应支付的利息支付到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委托放款银行开设的账户。
九、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拨付乙方借用的还贷周转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向乙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2、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存放和使用还贷周转金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归还,丙方应予积极协助。
3、乙方未按规定时限足额归还还贷周转金,甲方有权商请丙方代为扣款清偿,并按逾期额每日加收逾期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4、丙方未履行续贷承诺和监督责任,造成乙方未按本协议及时足额归还甲方还贷周转金的,应先行代乙方归还甲方还贷周转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十、甲方、丙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贷款使用情况,调查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情况。乙方应及时如实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信息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十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借款及利息、滞纳金全部清零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依照《宁陕县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甲方(宁陕县扶贫开发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签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借款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丙方(原贷款银行):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