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财政局 宁陕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宁陕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zfbmnsxzfxxb/2019-0380 | 公开责任部门: | |
公开日期: | 2019-10-17 11:11 | 成文日期: | 2019-10-17 11:11 |
发布文号: | 宁规【2019】011—财政局 005 | 公开目录: | 规章公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宁规【2019】011—财政局 005
各镇人民政府、各单位:
现将《宁陕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陕县财政局 宁陕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 年 9 月 12 日
宁陕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财政专项资金规范使用,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我县收到的专项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中、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等促进我县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分配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及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公示、监管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县发改局负责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分配计划并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下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秦岭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水源涵养;
(二)水土保持;
(三)生物多样性保护;
(四)植被恢复;
(五)矿山环境治理;
(六)其他有关秦岭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将中省专项和市县配套资金统一进行专账管理。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项目资金应预留资金总额 10%的工程尾款,在项目验收后支付。
第七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支出,日常办公经费及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审核论证、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经费支出,以及必要的设施运行维护等经费支出由县本级预算安排,不得挤占专项资金。
第九条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要做好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年度资金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申请或聘请同级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会同发改局负责对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专项资金执行过程的合规性和执行结果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通过审核执行方案、核实基础数据、对专项资金执行过程进行监督。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按照政务公开要求,专项资金应主动公布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指导检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预算年度结束或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单位要对每个项目绩效进行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县发改、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于 2019 年 9 月 12 日印发,自 2019 年 9 月 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9 月 29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