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的通告

作者:县政府 来源:县政府 发布时间:2019-03-26 15:50 【打印本页】

  为切实加强我县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保证生态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秦岭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河流水生态环境,禁止向河道排污。对向河流排放、倾倒、弃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和废弃物,在河流内清洗、浸泡危害渔业的器具和物质,依据《秦岭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二、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违反本条,依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渔期:根据安康市《2019 年禁渔期公告》规定,我县境内2019年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

禁渔区域: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

禁止涉渔行为:1.在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域,禁止一切捕捞行为;2.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捞活动;3.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禁用渔具;4.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5.禁止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扎巢取卵、饲养家禽、挖沙采石;6.禁止在县城区管理范围(东至鱼塘桥,西至引线桥,北至5号桥)河道垂钓,对于违反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三、从事国家二级水生保护动物大鲵(娃娃鱼)驯养繁殖、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须取得陕西省水利厅颁发的特种水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特许运输证》或到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登记备案。对非法捕捉、贩卖野生大鲵及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条例》相关规定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事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爆炸性、毒害性等危险物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镇政府对本辖区渔业资源属地管理负总责的区域管理责任制;各公安派出所根据渔业主管部门或“河道警长”的委托授权,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的炸鱼、毒鱼、电鱼、网捕鱼、捕捉贩卖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对有毒农药的管理,严格实行销售登记制度,严把毒鱼药品的源头关。

六、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从事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奖励。

各镇举报电话:

城 关 镇  6822221    筒车湾镇  6961244

四亩地镇  6086207    梅 子 镇  8290016

皇 冠 镇  6061088    新 场 镇  6062200

江口回族镇 6941291    广货街镇  6914212

金 川 镇  6945108    太山庙镇  6041001

龙 王 镇  6021616

公安局各派出所值班电话;

城    关  6825081    广 货 街  6914226

江    口  6941229    皇    冠  6061029

龙    王  6021555    四 亩 地  6086587

筒 车 湾  6961287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6822612  6822622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