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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19-0088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11-17 14:33 成文日期: 2019-11-15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19〕21号 公开目录: 宁政发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宁陕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场所和时间

(一)城区禁放区域:东至东河新居小区(原东河养猪场),南至工业园区,西至西汉高速引线西沟隧道,北至幸福桥,东北至渔洞河自来水厂。

以上区域任何场所、任何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二)其他禁放重点场所

1.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

2.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

3.县城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4.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等封闭场所;

5.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和隧道、地下通道、停车场及其它地下空间;

6.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

7.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8.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二、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一)对在上述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在上述区域内违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在依法查处禁燃禁售烟花爆竹活动中,阻碍或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

四、监管责任

(一)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县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及各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村)委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及干部职工参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并移交县纪委监委予以追责。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或举报,受理举报部门要立即受理、依法处置(24小时违法燃放举报电话:110,违法销售举报电话:0915-6825526)。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