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您现在的位置:宁陕县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 >> 招标公告 >> 正文详情
  • 主动公开

    14522条
  • 申请办理中

    0条
  • 依申请数量

    42条
  • 依申请办结数量

    42条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33837
  • 宁陕县财政局

    5595
  • 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396
  • 宁陕县自然资源局

    3111
  •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394
  • 宁陕县交通运输局

    2388
  • 宁陕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1779
  • 宁陕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1692
  • 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

    1443
  • 宁陕县民政局

    1362

宁陕县中医院门诊楼、医技楼、住院楼基坑支护建设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索引号: zfbmnsxwsjkj/2019-0001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日期: 2019-12-18 17:17 成文日期: 2019-12-18 17:17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招标公告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 宁陕县卫生健康局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程序, 对宁陕县中医院门诊楼、医技楼、住院楼基坑支护建设工程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宁陕县中医院门诊楼、医技楼、住院楼基坑支护建设工程

二、采购项目编号:SCZD2019-CS-3067/001

三、采购人名称: 宁陕县卫生健康局

地址:宁陕县城关镇迎宾大道44号

联系人:宁陕县卫生健康局经办

电话:0915-6826390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二路山西证券大厦

联系人:魏小旖

电话:029-88497916

传真:029-88497916

五、采购内容和需求: 宁陕县中医院门诊楼、医技楼、住院楼基坑支护建设工程1项

项目概况: 宁陕县中医院门诊楼、医技楼、住院楼基坑支护建设工程

项目用途: 宁陕县中医院建设用

采购预算: 1660000.00元

六、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特定资格条件:1、供应商应授权合法的人员参加投标全过程,其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人身份证,并与营业执照上信息一致。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 2、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并具有安全考核证,无在建项目(提供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4、《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5、《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 6、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八、磋商文件 发售时间、地点

1、发售时间:2019-12-19 09:00:00至2019-12-26 17:00: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发售地点:西安市高新二路2号山西证券大厦8层

3、文件售价:

每套5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注:购买磋商文件时(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时止(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请携带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书及被介绍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磋商文件 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1、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01-03 14:30:00

2、投标地点:西安市高新二路2号山西证劵大厦8层第二会议室

3、开标时间:2020-01-03 14:30:00

4、开标地点:西安市高新二路2号山西证劵大厦8层第二会议室

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29-88497916

2、开户名称:陕西省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3、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西安南郊支行营业部

4、账 号:102461183359

十一、本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