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索引号: | xwbmnsxrmzfbgs/2020-0158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04-15 16:26 | 成文日期: | 2020-03-30 00:00 |
发布文号: | 宁人社发〔2020〕24号 | 公开目录: | 乡村振兴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宁陕县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30日
宁陕县扶贫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为主,兼顾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城镇公益性岗位、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就业扶贫公益专岗、护林员、护河员、护路员及其他政府为临时性公共服务开发的相关岗位。
第三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一种援助措施,具有公益性、阶段性、过渡性、流动性的特点。
第四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由相关岗位开发管理部门和财部门共同管理。按照“谁开发、谁负责,谁使用、谁考核”的原则,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与监督。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责任,加强业务指导、标准制定、岗位设定、对象安排、资金使用、考核评估,确保扶贫公益性岗位工作有序推进。
第六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应结合本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数量、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难易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补助资金承受能力和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岗位开发计划。
第七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要遵循“控制规模、统筹开发、规范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坚持因需设岗、以人定岗,严防“一设了之”。
第八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分为固定期限扶贫公益性岗位和临时性扶贫特设岗位。
第九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年龄大、技能弱、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三章 人员聘用与管理
第十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信息。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发布扶贫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招聘条件等。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自愿向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扶贫公益性岗位申请表》。
(三)初审及公示。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初审,初审后应及时在拟聘用人选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审核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岗位开发主管部门审核,并在拟聘用人选所在乡镇(街道)或政府(单位)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对提出异议的,岗位开发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自聘用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备案。扶贫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劳动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承担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村(社区)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落实考勤制度。
第十五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严禁一人多岗或他人替岗。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一)已实现其他形式就业创业的;
(二)从业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四)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五)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第十八条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自行辞职、擅自离岗的,以及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岗位开发管理部门备案后不再列为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第十九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岗位履职能力。
第四章 人员待遇
第二十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应根据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工作报酬、岗位补贴标准,并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予以约定。
第二十一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根据工作性质特点及工作时间,由双方约定签订全日制书面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书面劳动合同,并享受相对应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从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畅通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单位,除追回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査实,取消用人单位使用扶贫公益性岗位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负责扶贫公益性岗位开发、招聘、管理、监督检查的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扶贫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采取弄虛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上岗资格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就业扶贫公益专岗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以后国家出台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