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究竟有哪些?
索引号: | zfbmnsxyjglj/2020-0001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0-07-17 08:02 | 成文日期: | 2020-07-16 15:14 |
发布文号: | 无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究竟有哪些?
宁陕县应急管理局 许长安
在安全生产方面,经常提到一个词叫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含义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通俗一点说就是谁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谁就要负责其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那么,生产经营活动中,究竟都要承担哪些“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呢?目前各种说法是众说纷纭,有的简化为5类,有的归结为18条等等,不一而足。这些说法,有的过于笼统,有的只侧重了一部分。笔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设定,认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该包括下述29项。这里在列出主体责任项的同时,结合其他法规以及多年的工作实践稍作说明。
1.保证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形成单位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其中,①必须按照标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有国家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②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必须不少于安全生产法的具体条文规定;③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应当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品处置应经过许可审批;并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其他须经过许可的生产经营项目,应该申请许可后方可生产经营;
5.制定、完善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为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投入所必需的资金,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7.按照规定的周期、层次、内容、课时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做好档案记录;按照规定组织“三岗人员”参加培训和考核;
8.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所有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持证上岗;
10.坚持“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1.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设计应通过审查、竣工验收活动和结果应接受监督核查;
12.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3.对重大危险源在政府部门进行备案;并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实施监控,制定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急措施;
14.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5.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16.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7.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分层次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即建立隐患台账,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方案、整改期限、整改经费、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8.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
19.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0.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1.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2.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出租项目、场所、设备,应当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检查,督促整改发现问题;
23.两个或以上单位在同一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和协调;
24.针对单位的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要求、储存应急物资、按照周期开展演练,并适时修订预案;
25.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6.对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所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进行考核和奖惩;
2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按照规定报告;主要负责人不得在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8.接受所在地、行业部门以及相关专业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认真整改所提出的问题,并按时汇报整改情况;
29.接受安全生产案件调查,如实提供资料和情况;落实结案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