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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陕县孤儿基本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bmnsxsfj/2020-0005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07-17 17:35 成文日期: 2020-07-14 00:00
发布文号: 宁规〔2020〕004-县民政局002 宁民发〔2020〕208号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宁陕县民政局 宁陕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宁陕县财政局  宁陕县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宁陕县孤儿基本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宁陕县孤儿基本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陕县民政局        宁陕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宁陕县财政局            宁陕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14日



宁陕县孤儿基本保障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县孤儿保障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5号)、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民发〔2011〕28号)、陕西省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孤儿高等教育生活保障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17〕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孤儿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益。

二、保障对象

本办法所称孤儿是指持有我县常住户口,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

三、保障内容

(一)生活保障

县民政部门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400元,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医疗保障

县医保部门负责全额资助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照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将孤儿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县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实施救助。

(三)教育保障

县教育部门要保障孤儿受教育权益,孤儿在各个阶段就读,要优先享受国家教育资助和补助政策。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为确保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孤儿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陕民发〔2017〕73号文件要求,高等教育在校孤儿学生从本人入校报到当月起,参照福利机构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400元)发放生活补助费,毕业次月停发;学费除享受国家教育资助部分外,标准内剩余学费由县民政部门分学年按最高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万元给予资助。

四、实施程序

集中供养孤儿的福利机构申请孤儿养育基本生活费,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汇总集中供养孤儿信息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经所属民政部门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陕西省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父母死亡的,提交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查找不到生父母或生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死亡)证明,或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
  4.监护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5.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
  6.孤儿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二)审核。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镇政府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孤儿基本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通知当地镇政府,由镇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镇政府、县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新产生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符合条件的孤儿,从县民政部门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账户,集中供养孤儿的基本生活费拨付到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四)动态管理。各镇要对孤儿定期进行调查摸底,根据孤儿保障情况,按照程序和规定及时办理增发和停发基本生活费手续,并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结合起来,实现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居)委会应向镇政府报告,由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民政部门批准后,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

①年满18周岁的;②因疾病、自然灾害或意外等情况致孤儿死亡的;③查找到生父母,重新具备履行抚养能力的;④因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被劳动教养、判刑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监督管理

(一)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前,县民政部门、镇政府与孤儿监护人要签订《宁陕县散居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对孤儿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要求,明确孤儿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二)县民政部门和镇政府定期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巡查、走访和监督评估,督促监护人做好孤儿养育工作。对散居孤儿照料服务责任落实情况,镇政府应采取定期上门、实地查看、拍摄照片的方式对孤儿的身份信息、生活状况等进行日常监管,并按月向县民政部门上报监管工作情况,建立一人一档电子监管台账;县民政部门要建立监管系统(台账),对孤儿养育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管。发现监护人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由镇政府对监护人进行提醒整改;经提醒后仍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镇政府应于次月对该孤儿监护人进行调整。

(三)孤儿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县民政部门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为孤儿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镇政府为孤儿建立纸质档案。县民政部门负责孤儿基本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孤儿纸质档案内容包括:
  1.《陕西省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
  2.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孤儿的养育状况(成长、健康、学习等情况);
  4.镇政府、县民政部门对社会散居孤儿的走访记录;
  5.县民政部门和镇政府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
  6.《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
  (四)孤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孤儿保障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孤儿待遇条件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孤儿待遇条件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2.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故意出具不真实证明材料,骗取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

3.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孤儿保障金的;

4.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孤儿流落社会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资金渠道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资金由中、省、县三级筹措共同解决,中省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二)高等教育在校孤儿学生在校学费资助金从省级福彩公益金中列支。由县民政部门在每年的9月25日前将当年《普通全日制本科、高等专科和高等职业学校孤儿学费和生活补助费汇总表》上报市民政局转报省民政厅。

(三)孤儿医疗保障所需资金由县医保部门按照《宁陕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17〕23 号)规定渠道保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保障机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头配合,全力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县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负责全县孤儿保障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管理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县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县发改、教体、公安、司法、人社、住建、卫健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

(二)严格孤儿审批管理。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孤儿的申报、审核、上报。定期对本辖区孤儿基本生活情况,监护人监管责任落实等情况开展排查,及时更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相关信息,对于监护人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的,由各镇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如经批评教育仍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应及时更换监护人,确保孤儿有人管、管得好。对于原监护人死亡或迁移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监护孤儿对象的,应调整更换监护人。

(三)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

(四)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

本办法于2020年7月14日发布,自2020年8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3日止。

图解链接:http://www.ningshan.gov.cn/Content-21427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