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交通运输局 宁陕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宁陕县建制村通客车经营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zfbmnsxsfj/2020-0004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07-19 17:36 | 成文日期: | 2020-07-15 00:00 |
发布文号: | 宁规〔2020〕003-交通局001 宁交发〔2020〕34号 | 公开目录: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宁规〔2020〕003-交通局00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将《宁陕县建制村通客车经营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交通运输局 宁陕县财政局
2020年7月15日
宁陕县建制村通客车经营补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客运车辆政策性经营补助工作,明确管理职责,规范运作程序,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补助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制村通客车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办〔2018〕109号)、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陕交发〔2017〕42号)、《关于加快推进建制村通客车有关工作的通知》(陕交函〔2019〕377号)及安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工作的通知》(安交发〔2019〕18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建制村通客车工作的通知》(安交发〔2019〕96号)文件精神,为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实现“两通”(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制村通客车)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客运营运补贴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以补促发”的原则,通过补贴调节作用,调动农村客运经营者积极性,服务广大农村居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村客运经营补助资金是指从县级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对通村客车经营补助的资金。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县通村客运经营补助工作;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本县通村客运补助资金的使用。
第二章 补助对象、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通村客运经营补助对象为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车辆。
(一)经营线路为县境内行政村至行政村、行政村至镇的新增通村客运车辆。
(二)已取得宁陕县境内客运经营许可,通过原线路延伸到未开通客运班线行政村的客运车辆。
第六条 通村客运经营补助范围包括车辆定额补助、车辆运行补助、公司经营补助、班线延伸补助。
(一)车辆定额补助是指对通村客运车辆购买时车辆购置税、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等相关费用的一次性补助。
(二)车辆运行补助是指每年对通村客运车辆在运营前购买的保险,日常运行中发生的车辆二级维护、年度审验、燃油及车载定位设备流量使用费。
(三)公司经营补助是指对通村客运车辆所属驾驶员每月经营补助。
(四)班线延伸补助是指每年对运营车辆延伸班线里程的燃油补助。
第七条 享受经营补助的通村客运车辆必须是按照许可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且经营模式、班次时间已向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备并公示。
第八条 通村客运经营补助标准
(一)新增通村客运车辆,财政每车每年补助52140元(不包括第一年购车定额一次性补助资金9659.29元)。
(二)延伸通村客运车辆。延伸运营里程小于6公里的通村客运车辆,每车每年补助标准为7200元(每月600元);延伸运营里程大于6公里的通村客运车辆,每车每年补助标准为10800元(每月900元)。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请、核算和发放
第九条 通村客运经营补助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十条 通村客运经营补助按年度申请、核算和发放。
第十一条 通村客运经营补助由车辆所属客运公司于次年度1月15日之前向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宁陕县通村客运车辆经营补助考核细则》和《宁陕县通村客运公司经营补助考核细则》对车辆、公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实行量化打分,总分100分,以每年核算的全额补助为基数,根据考核分值发放相应比例的经营补助,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经营补助不予发放。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宁陕县通村客运车辆经营补助考核细则》和《宁陕县通村客运公司经营补助考核细则》严格补助资金考核、发放。
第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县交通运输局下拨资金并兑现年度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农村通村客运补助政策:
1.持失效证件或被交警、运管部门吊销、注销证、牌的车俩;
2.未实行公司化经营的车俩;
3.虽经许可,但未按实际核定路线运营的车俩;
4.经营者不遵纪守法,不服从管理,不规范经营,经多次教育屡教不改的;
5.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通村客运经营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县财政、审计部门加强通村客运经营补助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补助资金的兑付程序执行情况;
(二)农村客运车辆经营手续是否合法齐全;
(三)补助标准是否执行到位;
(四)各项补助发放的依据是否属实,数据是否真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0年7月15日印发,自2020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4日止。
图解链接:http://www.ningshan.gov.cn/Content-21430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