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宁陕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 zfbmnsxsfj/2020-0003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06-15 16:49 | 成文日期: | 2020-06-15 16:49 |
发布文号: | 宁司发〔2020〕26号 | 公开目录: | 规章公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县政府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17号),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本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可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未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根据工作实际,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公平竞争审查”等制度。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以及本级政府机构改革情况,对本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
四、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将本部门(镇)承担审查任务的机构、负责人名单以及联系联络方式于6月20日前报县司法局,逾期不报的,将在来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宁陕县司法局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