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宁陕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 zfbmnsxsfj/2020-0006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0-09-11 15:48 | 成文日期: | 2020-09-11 15:48 |
发布文号: | 宁规[2020]005—县烟草局001 宁烟专〔2020〕13号 | 公开目录: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废止 |
宁规[2020]005—县烟草局001
县局各部门:
现将《宁陕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宁陕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8月14日
宁陕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宁陕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合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分区规划、动态平衡的原则,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陕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宁陕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根本,结合烟草制品零售点与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相关市场因素变化趋势的研究,适当照顾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制定的。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市场单元没有办证指标的,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定期公示。
第八条 零售点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每年调整一次,县烟草专卖局可对局部市场单元零售点布局数量进行调整,并在宁陕县政府网站公告实施。
第二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条件
第九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应当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营场所条件
1.有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与住所相对独立。
2.经营场所应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
3.可以根据经营业态分类确定场所适合经营的最低面积标准。
4.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设备条件和安全经营环境、场所要求。
(三)合理化布局条件
符合本规定中零售点布局规划的要求。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十条 市场单元划分。宁陕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分为城区、集镇、农村、特殊区域4个一级市场单元。
(一)城区市场按照交通道路形成的区域分为8个二级市场单元,按照参照物之间路段分为29个三级市场单元。
(二)集镇市场按照建制行政村划分为19个二级(三级)市场单元
(三) 农村市场按照城镇规划划分为6个二级市场单元,按照建制行政村划分为60个三级市场单元。
(四)特殊区域为高速公路沿线等1个二级市场单元,按单向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划分为7个三级市场单元。
第十一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方式为:
(一)城区市场:采取局部数量兼距离布局模式,局部数量详见规划附表,城区道路、街坊路(小区路)按照不低于20米直线距离设置一户。
(二)集镇市场:采取局部数量兼距离布局模式,局部数量详见规划附表,相邻零售点间距按照不低于20米直线距离设置一户。
(三)农村市场:采取局部数量兼距离布局模式,局部数量详见规划附表,相邻零售点间距按照不低于100米直线距离设置一户。
(四)特殊区域:按照“一区一策”的模式,单独规划零售点数量,规划数量详见规划附表。
第十二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数量的确定方法。
(一)宁陕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划数量按以下计算方法确定:
零售点规划数量 = 基础规划数量 + 修正规划数量
(二)基础规划数量计算方法为:
基础规划数量 = 二级或三级市场单元上年卷烟销售总量 ÷ 一级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年均卷烟销售量
一级市场单元零售点平均卷烟销售量 = 一级市场单元卷烟销售总量 ÷ 一级市场单元上年零售点实际数量
(三)修正规划数量确定方法为:
1.住宅区未单独划分为市场单元的,按200户(套)或600人内规划1个指标,每增加150户或400人增加1个指标。
2.市场单元属于以旅游业为主导经济区域,可适当增加若干指标。
3.建制行政村移民安置点未单独划分为市场单元的,按安置点200户(套)内规划1个指标,每增加200户增加1个指标。
4.市场单元内常住人口较少,按基础指标布局规划确实超出当地市场消费的,可以适当调减指标。
5.市场单元属于以外出务工为主的区域,可适当减少若干指标
6.市场单元内上年度真烟异常流出一定规模,可以适当减少指标;
7.市场单元内有未单独划分为市场单元的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应当调减指标。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因违法违规被收回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用他人名义申请办证,本人实际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的;
9.被列入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应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0.根据《安康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干部职工及其亲属从事卷烟零售活动规定》,存在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书报亭、电话亭、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3.主营五金、蔬菜批发等业务与主营烟酒副食品无关的;
4.经营场所不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的,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5.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6. 生产、销售、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7.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申请人提出新办申请被受理后,通过现场核查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4.经营场所所在最小市场单元内没有零售点规划数量指标的。(见附件)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两侧分别向外延伸距离小于50米的经营场所;
2.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内;
3.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4.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范围的;
5.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的观光游览区内;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商店”中的“信息网络渠道”,是指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等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平台。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中所称“距离”是指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点之间的距离。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第1目中所称“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中心点与中小学校主要出入口大门出入通道口两侧分别向外延伸之间的距离。
以上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于2020年8月14日印发,自2020年8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30日止。
第二十条 《宁陕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宁烟专[2017]3号)同时废止。
图解链接:http://www.ningshan.gov.cn/Content-21849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