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6号建议的复函
索引号: | zfbmnsxylbzj/2020-0004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医疗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0-10-12 11:12 | 成文日期: | 2020-10-12 11:12 |
发布文号: | 无 | 公开目录: | 服务公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宁医保函〔2020〕80号 签发人:王 新
对县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6号建议的复函
朱润霞代表:
您提出的将镇安县医院纳入宁陕县医保定点报销范围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年12月31日,安康市医疗保障局、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个部门联合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安医保发〔2019〕 57 号),明确了医保报销的比例、支付标准等政策,政策规定参保人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具体如下:
1、支付标准
级别 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元) 支付比例(%)
统筹区内 一级医院 200 80
二级医院 600 70
三级医院 2000 60
统筹区外 一级医院 500 70
二级医院 2000 60
三级医院 3000 50
2、参保人一个待遇年度内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30%,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第四次住院及以上不设起付标准。其中:14周岁以下参保儿童和80周岁以上参保老人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40%,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60%,第三次及以上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精神疾病,一个待遇年度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3、参保人在统筹区外发生的门诊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住院期间的门诊和外购药品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除急诊急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镇安县属商洛市管辖,镇安县医院属统筹区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安康市医保政策规定,我县参保对象在该院就诊住院和门诊慢特病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住院只需要采取异地电话报备,报备电话:0915-6828077.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也欢迎您能广泛收集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便于我们改进工作。
联系人:刘继平 联系电话:6825702
宁陕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