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杂物的通告
索引号: | xwbmnsxrmzfbgs/2020-0199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06-08 16:21 | 成文日期: | 2020-06-03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政发〔2020〕16号 | 公开目录: | 环境保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保护和改善县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杂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其附属物、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各镇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秸秆禁烧工作,充分发挥镇、村(社区)网格员监管作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秸秆禁烧管控。
三、积极支持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广大农户和企业通过秸秆还田和秸秆作饲料、肥料、基料、原料等方式开展综合利用。
四、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落叶等,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五、严厉查处露天焚烧行为,凡违反规定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情节严重的,由宁陕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各种违规焚烧行为。
举报电话:宁陕生态环境分局 6812369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6822612
县林业局 6822656
县公安局 110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