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xwbmnsxrmzfbgs/2020-0054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0-10-28 15:55 | 成文日期: | 2020-10-21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发〔2020〕52号 | 公开目录: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宁陕县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确保我县2021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依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函》(陕环函〔2017〕176号)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建立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机制,完成2021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组织开展2021年度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为2022年度(2021年10月—2022年9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奠定基础,确保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保持稳定,各项指标向好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各镇
积极开展生态创建工作,配合提供相关农村环境整治证明文件、乡镇生活垃圾转运记录、相关设施图片、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网相关文件、图片资料等。
(二)各有关部门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保障县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及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方面经费落实。提供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以及用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使用相关材料,并附收支明细;提供县级财政关于考核监测工作经费的资金拨付凭证;提供县级财政预算文件,其中生态转移支付资金应列入专户,考核监测工作经费应足额保障;提供当年在建或续建县域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名单(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内容包括名称、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建设单位、资金投入、生态效益、目前进展等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负责县域环境状况指标变化情况、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情况、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县域内受保护区域面积等数据的调查统计。制定和执行有利于环境改善的政策措施,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实施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的重点项目和工程,加大环境保护监管投入,提高县域环境监测整体能力,提供环境质量指标,突发环境事件、自然灾害、污染事件造成环境善恶化等情况报告。
县发改局:负责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实施情况和南水北调相关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和完成情况报告,制定和执行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发展循环经济、节能降耗等工作的政策措施,有利于控制用能指标、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节能技术升级等方面的情况报告,提供单位GDP能耗指标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自然生态指标中的水域湿地覆盖率及河流水面、湖库、滩涂湿地、沼泽、水域湿地面积、土壤侵蚀面积、县域内受保护区域面积的调查统计。负责自然生态指标中的草地覆盖率及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内受保护区域面积等数据调查统计,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完成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数据的调查核实上报。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自然生态建设和改善的政策措施,实施有利于自然生态建设和改善的重点项目和工程情况报告,关键指标数据来源及原始凭证等。
县林业局:负责自然生态指标中林地覆盖率及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林地总面积、县域内受保护区域面积等数据的调查统计。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自然生态建设和改善的政策措施,实施有利于自然生态建设和改善的重点项目和工程情况报告,关键指标数据来源及原始凭证等。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域国土面积、自然生态指标中的耕地和建筑用地、未利用地、县域内受保护区域面积等指标变化情况数据调查统计。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自然生态建设和改善的政策措施,实施有利于自然生态建设和改善的重点项目和工程情况报告,关键指标数据来源及原始凭证等。
县住建局:负责统计2021年1-3季度城镇污水处理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落实运营单位提供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染源监测报告;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县城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情况;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完成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数据的调查核实上报。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自然生态建设和改善的政策措施,实施有利于自然生态建设和改善的重点项目和工程情况报告,关键指标数据来源及原始凭证等。
县统计局:负责2020年县域总人口数,城镇人口数,行政村,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第一、二、三产业产值及比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支出等数据的调查统计,提供统计公报等相关证明材料。
县气象局:负责2020年全年平均气温、降水量等气象要素数据的调查统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实施步骤
2021年县域数据填报及自查报告通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以下简称“数据填软件”)完成所需数据及资料填报完毕后,软件自动生成自查报告。
(一)部门资料报送阶段(2021年10月25日前)。为形成全面系统的数据资料,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各部门须提供2021年县域内诸如环境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及治理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方面的照片。各部门将有关数据证明材料及照片、佐证资料、环境监测报告等纸质版一式四份和电子版(包括扫描件)报送县生态考核办。
1.照片内容。地表水、空气质量及重点污染源监测点位/断面以及相关设施照,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照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生态建设(水保、天保等)工程现场照片,考核工作相关照片如工作人员现场监测、召开会议或领导视察等。
2.照片质量要求。照片拍摄时要突出主体及典型特征,既要有全景照片,又有具体场景照片。每张照片的尺寸不得小于2500×1500像素,以JPG格式存储。
(二)自查报告编制及考核数据报送阶段(2021年10月30日前)。各部门资料报送后,由县生态考核办审核汇总并录入、待数据通过填报系统审核生成自查报告后报县政府审查盖章,经县政府审核后,将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软件版、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三份报送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宁陕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镇、县政府办、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统计局、县气象局、县创建办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生态考核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日常工作。承担相关考核指标的各责任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重要意义,以此项工作为载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强化对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同时要结合各自职能,切实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提升和改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二)精心组织。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各责任部门要确定一名专技人员负责每年度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原则上不允许随意更换。同时要建立和强化资料质量保证工作机制,确保所上报数据和材料的规范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并按照时间节点按时报送。各单位资料要整理成专档,以备国家、省、市现场核查。
(三)严格奖惩。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县政府已将生态质量考核纳入对各相关责任部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之一。县生态考核办要按照考核标准,加强检查督促,对工作进度快,成效明显的及时总结表彰;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既定考核指标任务影响全县整体考核的,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技术评价指标及结果运用
附件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技术评价指标及结果运用
一、考核指标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指标包括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两部分。
(一)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由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组成。
一是自然生态指标。
1.林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2.草地覆盖率:指县域内草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和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草地覆盖率=(高覆盖度草地面积+中覆盖度草地面积+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水域湿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河流(渠)、湖泊(库)、滩涂、沼泽地等湿地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率=(河流(渠)面积+湖泊(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4.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点面积+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5.未利用地比例:指县域内沙地、沙漠、戈壁、裸地、裸岩、盐碱地的面积总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数。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未利用地比例=(县域内沙地、沙漠、戈壁、裸地、裸岩、盐碱地面积之和)/县域国土面积×100%。
6.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指县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区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受保护区域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各级(国家、省、市或县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或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计算公式: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自然保护区面积+风景名胜区面积+森林公园面积+湿地公园面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重复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7.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针对水土保持功能类型县域,侵蚀强度在中度及以上的土壤侵蚀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土壤中度侵蚀面积+土壤强烈侵蚀面积+土壤极强烈侵蚀面积+土壤剧烈侵蚀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8.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针对防风固沙功能类型县域,除固定沙丘(地)之外的沙化土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半固定沙丘(地)面积+流动沙丘(地)面积+风蚀残丘面积+风蚀劣地面积+戈壁面积+沙化耕地面积+露沙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9.植被覆盖指数:指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土地生态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综合加权比重,用于反映县域植被覆盖的程度。
计算公式:植被覆盖指数= A×(0.38×(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34×(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0.19×(0.7×水田面积+0.30×旱地面积)+0.07×(0.3×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4×农村居民点面积+0.3×其他建设用地面积)+0.02×(0.2×沙地面积+0.3×盐碱地面积+0.3×裸土地面积+0.2×裸岩面积))/县域国土面积。其中,A为植被覆盖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458.5),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等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植被覆盖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数值。
二是环境状况指标。
1.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指县域内所有经认证的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县域范围内在用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达标频次/饮用水水源地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3.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指县域范围内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相关技术规范。
计算公式: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4.土壤环境质量指数:采用土壤环境质量指数(SQI)评价县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按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计算每个监测点位的最大单项污染指数Pipmax,获得对应的土壤环境质量评级,并将质量评级转换为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计算公式:。
式中:SQIi 为单个监测点位的土壤环境质量指数值,介于0-100之间;n为县域内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数量。
(二)监管指标。
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标三部分。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满分100分,其中生态保护成效20分、环境污染防治40分、环境基础设施运行20分、县域考核工作组织20分。
1.生态保护成效(20分)。
1.1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与管理。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公园等创建要求,考核县域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或国家公园等命名。
计分方法:5分。
计分依据:提供关于创建成功的公告等证明材料。
1.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考核县域建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重要生态系统或物种实施严格保护。
计分方法:5分。
计分依据:提供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文件,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概况等资料。
1.3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及其他生态创建。在考核年,县域建成省级自然保护区或获得其他生态创建称号。
计分方法:5分。
计分依据:提供省政府批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文件,以及省级自然保护区概况等资料;或其他生态创建称号的文件。
1.4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在考核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保护方面的投入占当年全县财政支出的比例。
计分方法:5分。根据支出比例计算得分(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支出比例×5)。
计分依据:县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预算支出凭证、当年全县财政支出等数据。
2.环境污染防治(40分)。
2.1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与监管。县域内纳入监控的污染源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污染源排放执行地方或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对于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可执行地方或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计分方法:10分。其中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满分7分,按照达标率高低计分(污染源排放达标率×7);污染源监管3分,考核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以及环境监察情况。
计分依据:提供纳入监控的污染源名单、监督性监测报告、自行监测报告及监测信息公开、环境监察记录等资料。
2.2污染物减排。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和年度减排责任书完成情况,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县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
计分方法:10分。县域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3分;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降低率7分。与考核年的上年相比,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增加,按照排放强度降低率计算得分();若与考核年的上年相比,排放强度增加,则得0分。
计分依据:考核年和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县域年度减排责任书签订与完成情况的认定材料。
2.3县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县域制定并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情况以及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
计分方法:10分。其中,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落实情况5分,重点考核县域是否制定负面清单以及考核年负面清单落实情况(根据发改部门制定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考核年对现有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以及新增企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变化5分,与考核年的上年相比,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动态变化情况,若考核年第二产业所占比例与上年相比增加,则不得分;若降低,则按照降低幅度计算得分()。
计分依据:提供发改等部门制定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以及考核年县域对现有企业淘汰或升级改造情况,以及新增企业是否有列入负面清单的等相关材料。考核年以及上一年度第二产业增加值和县域生产总值数据。
2.4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县域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三个指标。
计分方法:10分。其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6分,指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得分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6;镇生活垃圾收集率2分,得分为镇生活垃圾收集率×2;镇生活污水收集率2分,得分为镇生活污水收集率×2。
计分依据:提供已经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项目情况;以及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统计数据。
3.环境基础设施运行(20分)。
3.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水处理厂运行。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县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全年排放量的比例。
计分方法:8分。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5分,按照处理率高低计分(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3分。
计分依据:提供污水处理厂运行、在线监控数据、有效性监测报告等资料以及年度污水排放总量、收集量、达标排放量、污水管网建设等材料。
3.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处理设施运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县域范围内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清运量的比例。
计分方法:8分。其中,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分,按照处理率高低计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5);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3分。
计分依据:提供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等数据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资料。
3.3环境空气自动站建设及联网情况。建成环境空气自动站,并与省或国家联网。
计分方法:4分。其中,建成空气自动站,2分;实现环境空气自动站与省或国家联网,2分。
计分依据:提供空气自动站验收材料,省级部门出具的联网证明等。
4.县域考核工作组织(20分)。
4.1组织机构和年度实施方案。县委县政府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立由县委、县政府领导牵头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县政府制定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计分方法:5分。
计分依据:提供县委县政府成立县域考核协调机构的文件,提供县政府制定的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等材料。
4.2部门分工。根据考核指标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计分方法:5分。
计分依据:提供县政府制定的考核任务部门职责分工文件材料。
4.3县级自查情况。县政府自查报告编制及填报数据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计分方法:10分。
计分依据:自查报告能够体现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成效,内容丰富数据详实;填报数据真实可靠,无填报错误,具有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二、结果运用
1.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定期公布各县(区)年度考评结果。
2.省生态环境厅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重要条件,生态环境质量“变差”的县,三年内不得通过考核验收。
3.省财政厅依据年度考评结果分配本年度各县(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奖惩资金。
图解链接:http://www.ningshan.gov.cn/Content-21933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