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省市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工作的最新部署要求,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努力夺取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镇要严格按照“五个严禁”和“一断三不断”工作要求,规范各交通站点疫情防控检测,确保全县交通网络畅通运行。
二、全面加强村(社区)疫情防控,建立以村组干部、共产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驻村工作队员等为主体的群防群控工作队伍,实施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在村(社区)入口设立疫情防控宣传服务筛查点,对过往村(社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防控宣传和登记管理,对体温检测异常的立即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及时处置。
三、全县所有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药品零售门店非紧急情况一律不得销售退热、止咳药品;若有发热、咳嗽患者,要及时登记患者相关信息并上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正确引导患者到就近设立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院进行诊疗。
四、全县各企业、重点项目复工复产必须严格按照《关于企业加强疫情防控及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告》(第4号)执行,由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指导服务组加强防控指导。
五、全县各复工餐饮业只能提供外买配餐服务,严禁桌餐、店内就餐服务,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定期检查,并加强指导,对不服从管理的一律关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医疗机构、村(社区)等采取的有关配戴口罩、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未解除前,不得举办、参加任何形式的聚餐活动。
七、广大人民群众发现外地返回我县人员以及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要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当地政府举报。
八、对拒绝接受全县各级疫情防控机构依法依规采取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通告事项望各镇、各单位, 社会各界、广大群众自觉遵守, 相互转告, 相互监督。
宁陕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