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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0-0132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11-02 17:03 成文日期: 2020-10-30 00:00
发布文号: 宁规〔2020〕007-县政办001 宁政办发〔2020〕56号 公开目录: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陕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宁陕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30日



宁陕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在我县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具体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项目建设部分的资金。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其中:

(一)直接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预算拨款直接投入建设的项目;

(二)资本金注入是指将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的资本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主要针对经营性项目;

(三)投资补助是指无偿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四)贷款贴息是指对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三条  县发改局为县政府投资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资金的安排、支付、使用以及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县监委依法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查处存在的违纪行为。

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公安、应急管理、人社、气象、经贸、农水、交通、卫健、教体科、林业、档案、国有资产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相关部门应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上述规定的领域。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五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县发改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县发改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六条  申请市级以上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未达100元的,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估算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初审后报请主要领导审定。

使用县本级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对投资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提请县级相关会议研究审定。

经县政府会议或领导审定同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局根据县政府领导签署的意见、会议纪要精神,按照管理权限依次审批或报请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市级以上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和报请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中、省、市另有规定和具体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估算总投资未达到200万元)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分别向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相关审批手续;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县政府领导签署意见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申请市级以上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和报请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中、省、市的具体规定和深度要求编制;使用县本级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或自行组织编制,其深度应达到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和支撑性文件。项目建设单位报请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建设选址、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建设年限等内容与县政府审定的建议计划不相一致的,应按第六条规定重新报请县政府研究审定。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由项目审批单位实行核准。

(一)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含招标实施方案的独立章节,明确招标内容、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载明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等。

(二)招标项目申请不招标、自行招标或邀请招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招标实施方案中予以说明。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自身为项目建设单位的,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

(四)因特殊原因,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单独报送招标实施方案。

第十条  经县政府会议或领导审定,以及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分别向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相关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设计图册和附件等四部分组成,其文字说明、工程量和投资等要相互对应并保持一致。

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进行编制,如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和生产工艺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概算总投资额变化幅度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额10%,项目单位应当向县发改局报告,并落实超过估算总投资部分的资金来源,县发改局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初步设计时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的,县发改局不予审批,由项目单位重新按照可研批复进行初步设计并提出合理概算;对于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导致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由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在土地、规划、外部供水、供气、道路等建设条件和资金来源基本落实,地勘等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批复初步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附属工程应一次性设计到位,严禁工程甩项。

第十二条  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对于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项目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可在开工后补办。

第十三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汇总有关部门和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会同财政部门衔接部门预算,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经批准后,县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向各项目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可直接转发或下达),并通知本级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县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县发改局应当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管理权限下达调整计划或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调整。

第十九条  申请市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项目申报的要求,及时通过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软件系统进行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应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开工信息。

上级相关部门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主要原材料采购等事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负责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并在人社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县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的投资概算,县财政局以核定的概算作为招标最高限价评审的依据,未收到概算批复的项目,县财政局不得出具招标最高限价评审结果。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前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审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调整方案及调整概算书原则上应由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编制,申请调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项目建设的有关招标和合同文件,以及反映概算执行情况的有关协议、支付凭证等材料;

(三)能够说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受自然灾害影响的支持资料;

(四)设计变更文件及调整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五)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书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必须具有原批复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情况,累计完成投资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的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分类定量说明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等;

(六)调整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调整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的项目,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与人为因素对调整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

(一)对申请调整初步设计方案或概算的项目,概算调增幅度未超过原批复概算10%且额度不满5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将调整概算书报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由县发改局评审后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予以批复。

(二)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10%或额度在50万元以上(含50元)的,原则上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将调整概算书报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由县发改局组织评审后再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基数。未调整的部分,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自行消化。

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基数。对由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投资需求超过原批复概算的,不予调整。

(三)对于项目单位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增加的工程等原因造成的超投资问题,经过县审计局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筹措解决方案。超概算50元以内的,经县财政局审定资金来源和用途合规后,县发改局核定超概算原因和合理性后办理概算调整批复;超概算50元以上的,经县财政局审定资金来源和用途合规后,县发改局核定超概算原因和合理性再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初步设计调整方案、调整概算书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或会议审定后,县发改局按管理权限审批或转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因初步设计方案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增加的工程内容,工程量依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定。工程单价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确定;无相应合同约定的,由建设单位商相关参建单位按照适用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初步提出工程单价,报请县财政局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的工程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竣工验收包括项目竣工验收和专业验收、配套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项目建成后能否达到预期和批准的工程功能进行的验收。专业验收是指对消防、规划、环保、人防、气象、国家安全等方面是否达到规定标准进行的验收。配套验收是指对供水、供热、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工程配套是否达到规定要求进行的验收。本条所指的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在专业验收和配套验收之后进行。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编制和报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等由县财政局确定。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二)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已通过核验,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三)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抗震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专项验收规定;

(四)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国土部门批准;

(五)已完成配套验收;

(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已通过档案部门验收;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符合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县发改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资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项目,要办理核销手续;

(三)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四)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土地使用及工程档案、节能、抗震等按照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对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要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和时限,在竣工验收前向各相关行政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五)重点编制完成项目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试运行(试生产)情况的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程序进行。

(一)初步验收。由项目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管理运行等单位参加。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当地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初步验收时对工程施工与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因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职责履行不到位,质量评定存在困难的,应先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评估,后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同时组织配套验收,在验收结束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须总结、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并将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验收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专项验收。项目单位要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节能、抗震等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并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消防验收。项目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安全可靠、落实各项消防措施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消防验收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安全生产验收。项目单位在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验收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档案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项目的技术和经济档案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归档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档案验收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

抗震验收。项目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项目满足抗震要求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抗震验收由相应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待有关问题整改到位后,项目单位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并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和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四)移交固定资产。在竣工验收通过后进行。具体时间和接受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明确。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发改局按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或与项目主管部门联合报请市级以上相应竣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县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的初步或专项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验收部门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成员单位。竣工验收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一般应由发改、住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生产、自然资源、档案、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主任委员负终审责任,各委员均承担相应责任。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是被验收单位,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听取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情况介绍;

(二)听取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三)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以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等情况全面核查,并做出评价;

(四)研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总结建设经验;

(五)起草、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由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印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八条  县发改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县发改局通过项目后评价工作,认真总结同类项目的经验教训,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县发改局应将后评价成果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机构参考。对于通过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大力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发改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所附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二)项目单位履行项目审批程序的情况;

(三)项目单位资金落实、投资概算控制、开工建设、实施进度等建设实施情况;

(四)项目单位执行项目批复文件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县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开展以下形式监督检查:

(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二)与监察、财政、审计等单位开展联合检查;

(三)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验和鉴定等。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以及施工现场进行监察;

(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工程咨询机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全县通告,3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相关活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一)建设项目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核实,确认有拖欠事实的;

(六)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使用市级以上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中、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使用国内外组织及个人捐赠资金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01030日印发,自202011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119日。原《宁陕县政府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8115号)同时废止。

解读链接:http://www.ningshan.gov.cn/Content-21932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