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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陕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0-0366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20-07-11 16:43 成文日期: 2020-07-08 00:00
发布文号: 宁民发〔2020〕201号 公开目录: 保障救助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

现将《宁陕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陕县民政局             宁陕县财政局

2020年7月8日

宁陕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兜住民生底线,有效防止致贫返贫。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以此发挥临时救助救急解难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

(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公开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县民政局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以及县民政局委托的审批职能。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对象发现、情况核实、信息报送、宣传引导等工作,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审核、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对象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工

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

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未脱贫建档立卡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条件。具体支出核算方式如下:

1、教育支出型困难家庭:家庭成员中在国家统招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含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本科及以下大专院校)就读的,学费、住宿费、保育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据实核算支出;在民办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学费、住宿费、保育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的50%据实核算支出。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按就学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据实核算生活支出。

2、医疗支出型困难家庭: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因遭遇重特大疾病及慢性病产生的自负医疗费用,凭正式费用结算单或购药费用票据据实核算支出。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四)对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五)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支出。


第三章申请受理

第六条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换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申请人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或所在地县民政局申请临时救助。

第七条 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特别是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应主动核查,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持有居住证的,可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对于非本地户籍且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同一事由,申请人只能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其中一地申请救助。

第九条 除向县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和急难型救助外,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籍、身份及居住证明材料;

(二)收入、财产证明材料;

(三)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临时救助只需提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所有材料;对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审核审批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第十一条 一般程序。适用于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镇人民政府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授权核对中心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同时,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

申请临时救助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类型、拟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调查核实。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 紧急程序。适用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困难家庭不适用紧急程序)。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应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可视情况先给予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审查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调查,经局务会议研究后,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并通过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适用一般程序的临时救助,从受理到审批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在当地镇人民政府进行长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公示内容为救助对象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类型、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

第十四条 对于人均救助金额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下的,由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将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动态监管系统中,每月25日前报县民政局备案。


第五章救助方式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方式包括发放现金、发放实物与提供转介服务。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于支出型困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具体情形,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按相关程序及时转介。


第六章救助标准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要以保基本生活、基本生存为基准,原则上按当地1至1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具体标准按照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明确如下:

(一)火烧房屋救助标准:

1.烧毁房屋3间以上(含3间),恢复生产生活需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人均按照3-7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救助(若房屋全部损毁,经济损失严重需原址重建的,人均救助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烧毁房屋3间以下,恢复生产生活(含原房恢复)需1-3个月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人均按照1-3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救助。

(二)重大疾病救助标准。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经合疗、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1.个人自付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按照8-12个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2.个人自负费用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按照6-8个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3.个人自负费用在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按照4-6个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4.个人自负费用在0.2万元以上0.5万元以下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按照2-4个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5.个人自负费用0.2万元以下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按照1-2个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三)子女教育救助标准。教育阶段学生上学困难的家庭,在申请教育专项救助后,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1.大学阶段学生:视其家庭困难程度,按照6-9个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2.职业学校学生:视其家庭困难程度,按照4-6个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3.初高中阶段学生:视其家庭困难程度,按照2-4个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四)意外事件救助标准。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视其家庭困难程度按当地1-1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第七章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各镇要健全完善统一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

按照《安康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实施办法》,各镇要在镇便民服务大厅设立社会救助申请统一受理窗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使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年终结余资金按中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临时救助实行分级审批,将人均1500元(含1500元)以下审批权限下放到各镇,并根据各镇人口数量设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基准数,对使用规范、效果良好的镇,按季补齐基数。县财政局负责向县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提供一定资金预付额度,用于紧急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支出。


第九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局可将临时救助中的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

第二十二条  各镇要加强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资源的对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局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及责任处罚参照《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局已建立社会救助热线,并在网站公布。省民政厅已上线“陕西救助核对服务”微信公众号,困难群众可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根据页面提示填写提交申请材料,实现社会救助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各镇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广使用。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便民服务中心的醒目位置公开临时救助对象资格条件、救助标准、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工作流程、咨询投诉电话,并及时将临时救助情况在镇、村社会救助公示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督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交通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宁陕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16〕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