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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0-0373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20-01-06 08:47 成文日期: 2020-01-06 00:00
发布文号: 宁民发〔2020〕2号 公开目录: 保障救助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安民发〔2019〕5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提高我县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标标准

1、农村低保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在的3990元/人·年,提高到4310元/人·年,以补差的办法实行救助。具体标准按家庭年人均收入分为三档:家庭年人均收入在1200元以下享受一档低保标准360元/人·月,1201-2700元享受二档低保标准 260元/人·月,2701-4310元享受三档低保标准175元/人·月。

2、城市低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在的550元/人·月提高到580元/人·月,以补差的办法实行救助。

3、分类施保

根据城乡低保提标要求,分类施保将按新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表:

分类施保类别 享受分类施保金

(元/月.人)

农村低保 城市低保

七十周岁以上高龄老人 72 116

不满十四周岁儿童 108 174

重度残疾人(盲人、严重低视力及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 180 290

重度残疾人(言语、听力、肢体残疾三级及以上) 108 174

重病患者 180 290

单亲未成年人(父母离异) 108 174

单亲未成年人(父母一方去世) 180 290

哺乳期妇女 252 406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16 348

分类施保每类人员具体认定办法依据宁陕县民政局《关于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部分特困人员实施分类施保的通知》(宁民发〔2014〕8号)执行。

二、提标时间

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保障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确保新政策全面知晓。各镇要利用群众会、院落会广泛宣传低保政策和新的标准,力求家喻户晓、人人知晓,并及时将新的保障标准公布于社会救助公示宣传栏,做到长期公示。同时按新的标准做好申请受理与审核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程序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动态管理,确保政策落实精准。严格按照低保动态管理原则,对已保障的城乡低保对象结合年度复审工作严格按照低保动态管理原则,根据新标准随时掌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及保障类别,该调整保障档次的及时申报调档,该退出的必须及时退出,做到分类复审定期报告,确保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对未纳入低保的困难群众,各镇要迅速组织相关力量全面开展困难群众摸底排查,更加主动、及时、精准地发现应保对象,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家庭,按原政策继续给予12个月的农村低保,其中,残疾人家庭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延长保障时限,全面落实好“渐退帮扶”政策。

(三)严格程序,确保政策实施规范。在开展城乡低保提标工作中,对新申请的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低保申请审批“三环节、十步骤”(申请、审核、审批三环节和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一榜公示、民政所审查、镇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民政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十步骤)为基本程序,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各镇是提标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严禁未经调查核实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保障范围。坚决杜绝工作不扎实,工作方法简单及普惠式的“提标扩面”。

(四)全面排查,确保分类施保无错漏。各镇严格按照我局下发的《关于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部分特困人员实施分类施保的通知》(宁民发〔2014〕8号)文件规定的人员类别,同时提高分类施保标准,将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及时按程序申报享受分类施保,确保符合条件对象全面及时享受保障政策。

宁陕县民政局            宁陕县财政局

2020年 1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