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严厉打击涉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作者:宁陕县人民检察院 宁 陕 县 公 安 局 宁陕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来源:宁陕县人民检察院 宁 陕 县 公 安 局 宁陕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0-05-01 14:34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切实保护我县河流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陕西省河长办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职尽责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河道工程安全、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责任和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河道排污,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以及未经水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依据《水法》相关规定严厉查处。

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严禁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石;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严禁未经许可或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四乱”违法行为。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厉查处。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等各类项目及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查同意,并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违章工程、阻水林木、碍洪堆积物等,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县防汛指挥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清除,逾期不改建又不清除的,由县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五、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地点、时间、开采范围和设计容量进行开采。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装分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在禁采期(6月1日—10月15日)机械设备必须撤出河道管理范围。违反规定的,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严厉查处。对于非法采砂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河道沿岸村民个人自采自用河道砂石料在50立方米以下的,由村民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村委会现场核查同意,由当地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由所在地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现场划定采砂范围、限定时间、限定采砂量,在村委会和采砂河道设立公示牌,并负责现场监督实施,采砂结束后复平河道。

七、全县实行县、镇、村三级“河长+警长”负总责、生态护河员负责日常巡河、护河的河道管理责任制。村级河长要组织生态护河员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涉河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镇级河长及警长,并协助违法案件查处。

八、对影响河流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河道“四乱”问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规,严厉处置,充分运用刑事立案监督、提起公诉等手段,依法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公安局  110  

农水局  6822612   6822622

环保局  6812369  

宁陕县人民检察院             宁陕县公安局

宁陕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