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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陕县野生动物致害商业保险政府救助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0-0484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20-01-21 15:12 成文日期: 2020-01-21 00:00
发布文号: 宁林发〔2020〕7号 公开目录: 保障救助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野生动物致害商业保险政府救助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陕县林业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陕支公司

2020年1月21日


宁陕县野生动物致害商业保险政府救助补偿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加快构筑我县民生保障网,确保全县人民因陆生野生动物肇事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能及时得到救助补偿,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保障范围

承保对象为具有宁陕县户籍的自然人。

三、承保区域

承保区域为宁陕县行政区域内。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宁陕县户籍人员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因遭受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伤害导致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人财保险宁陕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救助补偿。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县林业局根据国家和地方野生动物名录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因非法捕捉、猎杀野生动物造成伤害的,不在赔偿范围内。

五、投保办法

由人保财险宁陕支公司进行承保,由县林业局根据全县上年度户籍人口数,按每人3.15元/年的标准统一办理投保手续、支付投保费用。人保财险宁陕支公司统一出单,全县出具一张保单,保险期限为1年,具体以签订保险合同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前,县发改局需向保险公司提供当年或上年农产品现价一览表,标明各种农产品(含天麻、猪苓等中药材)价格,作为确定赔偿标准的依据;各村要对本村农户农产品地存数量分类统计,经本村公示7天后报镇政府,由各镇汇总后报人保财险宁陕支公司备案。各村要对数据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六、理赔标准

本保险的理赔分为死亡理赔、医疗理赔、财产理赔3种。

(一)死亡理赔。在保险期间内,因野生动物伤害导致死亡,每人赔偿限额5万元。

(二)医疗理赔。在保险期间内,因野生动物伤害采取急诊、抢救、住院治疗的自然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的,经上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保险公司对剩余医疗费用进行赔付,每人单次受伤的医疗赔付限额1万元。

(三)财产理赔。在保险期间内,因野生动物肇事造成财产损失的,补偿办法严格参照《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执行。损毁农作物或经济作物,个户总产量损失60%以上的,按受损产量折成实价的50%给予补偿;伤害家畜的,对受伤家畜限额的补偿金额最高按此家畜价值的20%予以补偿;对死亡家畜的补偿金额按家畜价值的50%予以补偿。

七、理赔程序

(一)及时申报。发生保险事故后,由申报人或所在镇、村(居委会)通过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报案专线电话“95518”报案。

(二)现场勘查。1.人身伤亡现场勘查。人保财险宁陕支公司在接到报案后2小时内,会同所在镇、村赴事故现场勘查。2.财产损失现场勘查。5000元以下的损失由镇、村两级确定损失并出具损失清单,内容包括受损物种名称、面积和初步估损金额;5000元以上损失由人保财险宁陕支公司现场确定或授权所在镇村确定。各镇镇长、各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为所在镇、村损失认定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收集材料。人保财险宁陕支公司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收集的所有理赔资料,并向申报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

因野生动物伤害导致自然人死亡的,死者亲属出具书面申请、死亡证明、户口注销单等材料。

因保护野生动物伤害住院治疗的,在治疗终结后,及时向人保财险宁陕支公司提供认定证明、入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院结算清单等证明材料。

被害人就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申报理赔时,需向人保财险宁陕支公司提供加盖上述医疗保障部门公章的票据复印件。

(四)保险理赔。人保财险宁陕支公司在审核确认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拨付到受益人账户。

(五)理赔信息通报。在赔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人保财险宁陕支公司向县金融办报送赔案处理情况。

八、强化监督管理

(一)虚报、骗取保费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补偿费的;

2.徇私舞弊、贪污挪用补偿费的;

3.故意刁难、拖延、不按规定时限调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各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控制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