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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陕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配套措施》(一)的通知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0-0507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20-04-08 10:56 成文日期: 2020-04-08 00:00
发布文号: 宁工改办〔2020〕01号 公开目录: 重大项目建设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

按照《宁陕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我办会同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了《宁陕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配套措施》(一),包括《宁陕县“多规合一”项目生成运行规则(试行)》、《宁陕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运行规则(试行)》、《宁陕县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并联审批运行规则(试行)》、《宁陕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宁陕县“多规合一”项目生成运行规则(试行)

2.宁陕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运行规则(试行)

3.宁陕县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并联审批运行规则(试行)

4.宁陕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工作规程(试行)


宁陕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4月8日

宁陕县“多规合一”项目生成运行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利用“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加强出让土地类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工作,科学推进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9〕13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19〕16号)《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陕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0〕6号)精神,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工作通过宁陕县“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在线具体操作实施。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一张蓝图”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出让土地类建设项目的策划生成。根据项目的审批方式和供地方式不同分为划拨用地项目和出让用地项目。需上报中、省、市审批的建设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生成是指依托“多规合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多规合一”平台),建立以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协同的协调机制,在项目前期明确预选址、用地指标等条件,推进策划生成的项目可决策、可落地、可实施,为项目的后续审批提速创造条件。

第二章  划拨用地项目生成机制

第五条  划拨用地项目策划生成指所有划拨用地项目的项目预选址、用地指标、相关行业意见等项目前期工作事项。

第六条  划拨用地项目策划生成程序。

(一)项目启动:发改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和政府投资计划,启动项目业务协同,提出项目选址意向、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等,发送至住建局。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实施的项目、特殊紧急项目等新增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改局启动业务协同。

(二)规划预选址:项目已确定选址的,住建局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近期重点建设区域;项目未确定选址的或选址不符合规划的,根据项目要求,会同项目单位重新提出预选址意见(含边界图);预选址通过后,根据项目需要同步发送至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林业局、文化和旅游广电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及所在地政府等部门核实建设条件。

(三)建设条件核实:自然资源局开展土地权属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用地目录,是否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是否具备规划用地指标,是否压覆重要矿资源。生态环境分局核实是否符合环保规划,提出环境影响意见。林业局核实是否占用林地、湿地等,提出项目林地、湿地等使用意见。发改局核实是否符合节能要求,提出节能审查意见。住建局核实地震安全,提出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核实是否符合防洪、水保、河道专项规划,提出防洪、水保意见。文化和旅游广电局核实文物保护和考古。所在地政府提出项目建设意见,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部门提出行业意见。

(四)决策推送:住建局对各单位意见汇总,无意见项目上报规委会进行研究,审查原则同意的项目推送至建设项目审批平台;不同意的项目根据规委会要求返回项目单位重新进行项目生成;规委会明确不实施的项目中止备存。

第七条  项目推送至审批平台前,预选址、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重新进行策划生成。项目推送至审批平台后,发生重大变更的,由项目单位向行政审批服务局请示是否需重新策划生成。

第三章 出让用地项目生成机制

第八条  出让用地项目包括一般经营性项目、工业用地项目。

第九条  出让用地项目策划生成程序

(一)制定年度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计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会同财政、住建等各职能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情况,整理提出年度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计划(草案),提交“多规合一”平台。

列入年度出让计划并完成用地报批、征收以及土地前期开发,出让条件成熟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将有关信息推送至住建部门。

(二)落实规划条件:住建部门结合用地出让计划,形成经营性用地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建议稿)。通过“多规合一”平台推送至发改、自然资源、环保、水利等部门,征集各部门意见。

整理各相关部门意见,符合条件的,住建部门按程序形成规划条件(正式稿),推送至自然资源部门。

(三)土地出让: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按程序组织土地出让工作。土地出让工作结束后,自然资源部门将土地出让结果及《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通过“多规合一”平台推送至住建部门。

土地出让失败需要调整用地的项目,重新进行策划生成;土地出让失败但无需调整用地的项目,重新进行土地出让程序。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项目业主将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提交至窗口,住建部门根据土地出让结果和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未列入年度出让计划的项目,经规委会研究确定可作为计划外新增项目组织出让的,由项目责任部门商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启动计划增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依照本规则负责建设项目生成管理的具体工作。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涉密项目及其他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项目不在“多规合一”平台协同。

第十三条  县委县政府明确的新增项目或其他特殊紧急项目,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谁牵头、谁落实。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宁陕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用期一年。



宁陕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运行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国家安全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文物局、陕西省地震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行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18〕39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9〕13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19〕16号)以及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陕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0〕6号)中关于推进区域评估的要求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用地、房产、绿化、人防、道路、消防等行政审批过程中,所涉及的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下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下同)等多项测绘业务,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代建)单位选择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并在行政审批中向宁陕县“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或按要求分别向审批部门推送并运用测绘成果。“多测合一”业务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要求,由一家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测绘服务。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宁陕县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建立“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方便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代建)单位选择。凡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后在相关媒体公布“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列入“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宁陕县“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及时发布资质资格、执业人员、工程业绩、信誉荣誉等信息,以便业主单位查询、选择。“多测合一” 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凡申请列入“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具有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应具备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专业资质且无严重违法失信和不良信用信息、未发生因提交虚假测绘成果或不合格测绘成果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从事“多测合一”业务除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宁陕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指南》以及相关行政审批工作法律法规要求,保证测绘中介服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

第七条  整合“多测合一”收费事项,收费标准在参照相关部门原制定的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基础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相关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因不公平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低劣,影响建设工程质量。

第八条  “多测合一”实施程序

(一)委托: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中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业务,依法签订“多测合一”业务合同。

(二)合同备案: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将“多测合一”业务合同在宁陕县“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备案,由平台将备案结果及时推送给相关部门。

(三)测绘作业: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多测合一”业务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测绘作业。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应与相关部门进行业务衔接,提前告知审批部门或联系人员实地参与等事项。各相关部门应为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服务。

(四)成果报送: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出具每一阶段的测绘成果报告,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代建)单位签收,经签收后的成果方可用于后续的业务办理。中介服务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密测绘成果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五)成果汇交:“多测合一”业务完成后,承担该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县自然资源局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九条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多测合一”成果由宁陕县“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向相关审批部门推送,各相关审批部门不得另行要求业主单位组织测绘,“多测合一”成果是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的依据。

第十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中介服务机构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县自然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县信用信息平台。对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一经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撤除 “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自撤除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列入,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二)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违法转包、分包测绘项目的。

(三)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失控或与实际运行情况不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的。

(四)专业技术人员、设备等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在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六)被县自然资源局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接“多测合一”业务的。

(八)因不公平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低劣,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

因伪造测绘成果或测绘成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涉及重大违法犯罪的,三年内不得列入“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信用监管部门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发现中介服务机构有不良行为的,应及时移送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测绘资质进行管理。每年根据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的测绘资质巡查和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以及业主单位、相关部门反馈情况等对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宁陕县“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各类测绘数据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系统的数据交换,保障各相关部门管理信息和数据的互联互通、成果共享,为“多测合一”市场监管提供依据。


宁陕县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并联审批运行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陕政发〔2019〕13号)、陕西省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陕建发〔2019〕1227号)、《安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安政发〔2019〕16 号)、《宁陕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发〔2020〕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并联审批,是指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审批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全流程,其审批、报建审批事项分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审批方式,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一个窗口受理、完成多项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的运行模式,由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统一接件、受理、出件,各审批部门依托宁陕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行审批办理的审批服务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工程。

第四条  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将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包括市政公共设施接入服务)整个过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联合竣工验收四个阶段,按照《宁陕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各阶段并联审批事项范围及办理时限: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主要事项包括: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等。

视项目情况,按需办理事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取水许可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和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饮用水供水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

提前介入事项(施工许可前完成):节能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承诺告知事项:已开展区域性评估评价的固定资产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交通影响评价、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事项,由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告知承诺。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主要事项包括:初步设计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三)施工许可阶段

主要事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视项目情况,按需办理事项:单个人防项目需单独进行人防工程质监手续办理,如一体性工程,则一次性进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含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含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核准,排污许可证核发,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招标备案等。

(四)联合竣工验收阶段

联合验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消防、人防、防雷、环保、节能、规划、档案、特种设备等内容,联合验收由县住建部门牵头,县消防、环保、质监等部门参加。

第五条  并联审批形式

并联审批工作按阶段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联办部门参加,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及需要,分别采取网络推送(或线下转送)、组织联办部门会议审查、现场踏勘、批件会签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并联审批办理流程

(一)项目赋码:为了便于项目管理,投资平台将为每个项目指定唯一编码,该编码生成的方式有两种:

1.该编码由项目申报人在通过陕西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tzxm.shanxi.gov.cn/indexsx.jsp)进行网上项目申报获得发改部门审核通过后产生,编码一旦生成,将跟随项目建设全周期使用,申请项目赋码,审批部门应及时查看、核验在线平台推送的待审项目信息,按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等规定进行项目赋码审核,对审核不通过的给予驳回,并提出具体意见及理由。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新建建设类项目时,通过项目代码匹配投资平台项目,获取项目信息,申报者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报事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办理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办件的审批过程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推送给投资平台以达到监管的目的。

2.该编码由项目申报人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项目申报形成项目代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该项目生成的项目代码返回给陕西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形成项目唯一编码。编码一旦生成,将跟随项目建设全周期使用。申报者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报事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办理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办件的审批过程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推送给投资平台以达到监管的目的。

(二)一窗受理:项目申报单位取得项目代码后,根据办事指南,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综合窗口按照各阶段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清单,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统一接件、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立即向该阶段各相关审批部门推送所有申报材料;审核不合格或材料不齐全的,应现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三)联合审批:牵头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通过网络平台(或线下推送)向各审批部门推送申报材料,辅以会议审查、现场踏勘、批件会签等形式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各审批部门在事项的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结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批办理结果移交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收集完整后再移交综合窗口。

(四)办结回复:综合窗口在收到牵头部门审批办理结果后在规定时间内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下一阶段需办理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坚持以并联审批为主、串联审批为辅。对并联审批中协调难度大且难以正常审批办结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依法依规原则下,特事特办,以会议研究或上报县政府决定的方式进行审批。

第八条  按照“谁牵头、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

(一)综合窗口职责: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咨询、指导等服务;负责各阶段申请材料及审批结果的统一进件、出件,并制定相关工作台帐;负责各阶段申请材料的要件审核;负责各阶段办理时限的提醒、监督。

(二)牵头部门职责:全面履行牵头组织的职责,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督促检查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并联审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对并联审批中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提出建议,梳理并公布相应阶段办事指南,制定统一的申请表单;负责对各阶段的审批时间进行总体控制和把握。

(三)联办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各事项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配合牵头部门简化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严格按照承诺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初审意见或审批结果,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安排,接受牵头部门的监督;并联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主动与牵头部门及审批责任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多个部门,提请牵头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前置事项外,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凡是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审批部门不得要求其他部门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到现场办理。

第十条  依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对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过程进行实时监察、预警提示、督促办理,对不认真履行审批责任、不按规定时限审批办理等影响项目审批进度的,将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牵头部门不按规定告知联办部门参加并联审批,联办部门无故缺席各类审查会议,或不按规定审查、反馈意见、移交审批办理结果,以及牵头、联办部门不按时办结告知等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县行政审批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监督管理等各项与并联审批相适应的配套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宁陕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陕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陕西省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陕政发〔2019〕13号),《安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安政发〔2019〕16号),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宁陕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发〔2020〕6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设立综合服务窗口。整合相关部门和供水、供电等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在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服务企业和群众、监督协调审批流程,提供统一收件、发件、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  分阶段并联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一般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联合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审批流程为工程建设和施工许可(合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各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时限完成。

第四条  “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一个窗口受理、完成多项审批、结果关联共享”的运行模式,牵头部门统一制定办事指南和申请表格,各审批阶段申请人原则上只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应共享各审批阶段申报材料。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申报:一是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管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二是窗口申报,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代为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或指导其自助办理。

(二)项目受理: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在建管系统统一接件后,分发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 1 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场受理),并将受理意见反馈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统一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或网上反馈申请人。对受理时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将与电子申报材料一致的纸质材料送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对纸质申请材料统一登记后,连同电子材料一并发送至各并联审批部门窗口。

(三)审批办理:并联审批部门依法对相关申报事项进行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并联审批阶段内事项存在前后置关系的,前置审批部门须按并联审批阶段内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审批结果通过建管系统共享给后置部门。后置部门在等待期间,应对其他材料先行审查,待前置部门结果一到即可办理。

(四)统一出件:并联审批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批结果(证照、文书、表格等),将结果上传到建管系统,纸质文件送交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者免费邮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登录网上申报平台自行下载打印电子批文。

第六条  各阶段牵头单位职责:

(一)梳理并公布并联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整合各部门审批申请表的基本要素及各类指标,统一制定成《××事项申请表》,用于所申请事项的并联申报。每个并联审批阶段原则上申请人只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凡是能通过系统共享复用的材料及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三)协调并联审批工作中存在问题,必要时提请本级工改办协调解决。

第七条  相关责任单位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相关事项审查工作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配合牵头单位简化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

(二)严格按照办事指南的承诺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初审意见或审批结果,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安排。

(三)并联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主动与牵头单位及有关审批责任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多个部门,提请工改办协调解决。

第八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职责

(一)设置综合窗口并提供办公条件,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业务部门实行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

(二)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办。

第九条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职责

(一)负责审批事项的咨询,发放统一受理材料清单及办事指南、指导填写申请表格等;

(二)负责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收件、登记、分办、受理意见及办理结果文书或证照的统一送达。

第十条  相关审批部门及综合窗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按要求进行督办;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不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的;

(二)擅自增加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擅自收取办事指南以外申报材料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无故不予受理或审批的;

(四)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后不依法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者对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说明理由的;

(五)依法应当将审批结果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而不告知的;

(六)对应当纳入综合窗口或建管系统受理的事项,未纳入而进行体外循环的;

(七)综合窗口未按照办事指南的有关要求进行收件的;

(八)其他不按照规定实施并联审批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