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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陕县住建系统2020年安全生产监督责任七项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0-0530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0-04-01 15:31 成文日期: 2020-04-01 00:00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局属各单位:

为强化我县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夯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提升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适应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要求,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现将《宁陕县住建系统2020年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七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0年4月1日

宁陕县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七项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结合住建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例会的主要内容是: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及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传达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安排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条  安全生产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通知。

第三条  安全生产例会的参加人员有领导小组成员、局属各相关单位、住建行业各企业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生产经营现场负责人。

第四条  在安全生产例会上,优化办、物交所、地震办、危改办、棚改征收办、村镇建设事务所、市政办、两场办对上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并将业务范围内的突出问题提交会议讨论。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排部署下季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例会由局主要领导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并负责投稿宣传。


安全生产检查和调研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主要领导和各分管领导,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属优化办、物交所、地震办、危改办、棚改征收办、村镇建设事务所、市政办、两场办等对行业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和股室,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进行安全生产形势调研分析。

第二条  主要领导要带头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2次。机关各股室根据上级安排并结合实际,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要时段要组织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每季度开展1次(专项整治、专项行动以方案为准)。

第三条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各股室对所管理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进行调研分析,并督促其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项检查,建立完善检查记录和工作台账,准确掌握辖区内行业安全生产总体情况。

第四条  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包括:被检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等,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一线生产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五条  安全生产调研的主要方法包括:听取专题汇报、调阅材料、接听接访、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安全生产检查、约谈反馈等。

第六条  各股室每季度开展1次对监管领域的安全调研分析,每年开展1次住建行业总体安全生产形势调研分析,每3年实现调研分析对象“全覆盖”。所有调研分析对象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抽取确定,并书面告知被调研评估单位。

第七条  年度安全生产调研分析工作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安全生产专家参与,工作组应于调研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分析报告。

第八条  在调研分析中发现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整改。

第九条  各股室要提高业务能力,确保存在的问题无所遁形,安全生产检查和调研分析结束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安全事故档案永久保存;被检查、调研的单位要自觉配合相关工作,不得阻碍正常的检查、调研工作,不得对反映问题的群众及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上述要求,将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和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激励创新,褒扬先进,警示诚勉,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主要领导和各分管领导、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属优化办、物交所、地震办、危改办、棚改征收办、村镇建设事务所、市政办、两场办等对行业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股室以及住建行业各企业实体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生产经营现场负责人。

第三条  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工作典型经验;

(二)省、市、县部署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三)中、省、市、县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专项整治、突击暗访等活动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

(四)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

(五)其它需要通报的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监管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安全、行业分管领导、局属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业务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诚指导并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安全、行业分管领导对发生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式恶化、安全生产问题突出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进行警示告诚并督促整改的约见谈话。

第五条  通报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每季度开展1次,每季度通报1次;各行业安全生产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典型经验、安全生产不作为等问题根据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六条  局属各股室安全生产工作被县级及以上通报批评的,进行安全问责。

第七条  受到通报且未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存在隐患的生产经营现场停业(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一年中受到两次以上通报且仍未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安委办列入“黑名单”,并责令全面停业(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  被约谈的个人和单位应认真落实约谈整改事项,并于约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书面报告,对于本单位内部被约谈人无故不接受约谈或未按要求对约谈事项落实整改的,由领导小组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对于被约谈的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或未按要求对约谈事项落实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顶格处理,并提请由县安委办列入“黑名单”,责令全面停业(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跟踪督办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特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可能引发事故,且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  中、省、市、县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或明察暗访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县级以上通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县政府安全生产检查组、相关单位报告、群众举报发现并经我局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列入重大事故隐患台账,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挂牌督办。

第三条  凡列入重大事故隐患的,经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后,由相关股室向有关责任单位发出重大事故隐患督办通知,明确承办单位和相关单位的责任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第四条  各住建行业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下称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对下发的重大事故隐患督办通知必须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确定整改负责人,限时整改到位。

第五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我局和辖区镇政府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等。

第六条  被督办要求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由行业分管领导督促隐患整改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股室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验收结论、相关资料(包括文字、影像等资料)装订成档予以销号。

第七条  各有关责任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要进行通报批评;由此酿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及住建行业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下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在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每年年初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的副组长,与局属各单位及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年底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县委组织部、县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三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根据资料整编情况及历次的督查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主要领导和各分管领导,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属优化办、物交所、地震办、危改办、棚改征收办、村镇建设事务所、市政办、两场办等对行业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股室。

第二条  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问责:

1、对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2、对各安全生产等相关重要规定和管理措施落实不力的;

3、对工作措施不力,导致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出现被动局面的;

4、其他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

第三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力和“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分析原因,划清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依纪予以问责。

第四条  书面问责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问责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问责情形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三)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被问责对象的处理建议。

(四)问责情形的预防和整改措施。

书面问责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安全生产问责调查组成人员应当在书面问责报告上签名。

第五条  安全生产问责采取下列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停职检查。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安全生产问责的相关情况,作为提拔重用、评先受奖、年度考评、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内容。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我县住建系统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在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否决的对象包括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否决的内容包括取消局主要领导和被否决的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提拔重用、评先受奖、干部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晋升奖励工资等资格。一票否决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年后由被否决对象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出取消否决申请,由领导小组根据被否决对象整改情况决定。被否决对象整改不到位的,再延长一票否决期限,一般为延长一年。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直接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

1.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发生一次受伤人员5人以上(含5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4.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同类非死亡事故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滞后、隐患较大且整改不到位,或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现象而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

6.发生重伤1人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的。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及责任人要认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转变工作态度、加强监管手段,针对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并适时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对行业内安全生产面貌改善、整改符合要求的,从否决决定之日起至验收合格之日止,不满一年的,应在满一年后取消一票否决;超过一年的,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取消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