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司法局 宁陕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宁陕县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zfbmnsxsfj/2020-0011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0-12-03 11:25 | 成文日期: | 2020-12-02 00:00 |
发布文号: | 宁规〔2020〕010-县司法局001 宁司发〔2020〕91号 | 公开目录: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宁规〔2020〕010-县司法局00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宁陕县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陕县司法局 宁陕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2日
宁陕县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促进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发展,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推进县域社会现代化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省财政厅、司法厅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意见》(陕财办政〔2008〕59号),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关于在易地搬迁安置社区建立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室(品牌调解室)的通知》(安司发〔2020〕48号),县委办、政府办《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宁办发〔2015〕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民调解员是指接受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办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
第三条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经费拨入县司法局统一管理使用,每年年初暂按5万元预算,年底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进行调增或调减,省市驻宁单位、企业及其他单位经费自行解决。
第四条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1.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办案补贴支出;
2.人民调解业务培训、宣传、教育、调研等工作支出;
3.获得县级以上优秀人民调解员的奖励;
4.人民调解工作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五条 各级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的承办者。人民调解案件的承接一般按照属地管理、所涉行业进行承担。
第六条 人民调解工作办案补贴范围和对象为:
各镇、县(行业)、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调解成功的纠纷,符合补贴条件的,根据纠纷调解的不同类别,可以按不同标准给予补贴。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仍未成功的纠纷,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贴。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均以案件属地参加所在镇的人民调解个案补贴评审;企业可以用以奖代补形式对人民调解信息员、调解员及调委会进行个案补贴。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1.在职行政及事业人员调解的纠纷案件;
2.调解案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3.弄虚作假,虚报调解成功案件的;
4.联合调解重复计算的纠纷案件;
5.县司法局核定不应补贴的案件。
第八条 人民调解工作办案补贴标准为:
对申请个案补贴的案件,一案一卷,每个案件均要进行评审,评审案件确认合格后计发补贴经费。
(一)案件补贴标准
1.调解成功的一般民事纠纷案件,达成口头协议并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或只有《人民调解协议书》每件补贴100元。
2.调解成功的疑难民事纠纷案件,有规范化的调解文书案卷,每件补贴300元,
3.调解成功的重大民事纠纷案件,有规范化的调解文书案卷,每件补贴500元。
4.调解成功的特大民事纠纷案件,有规范化的调解文书案卷,每件补贴1000元。
5.经多次调解未成功的纠纷,但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且案卷要素齐全的参照上述标准50%补贴。
(二)案件类别及认定标准
1.一般民事纠纷:(1)案件比较简单的纠纷;(2)涉案人数在5人或涉案金额5万以下的纠纷;(3)一般性邻里纠纷;(4)一般性婚姻家庭纠纷。
2.疑难民事纠纷:(1)涉案人数5人以上或涉案金额5-20万的纠纷;(2)连环民事纠纷、工伤、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等纠纷;(3)反复多次调解才成功的纠纷。
3.重大民事纠纷:(1)涉案人数10人以上或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的纠纷;(2)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3)突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4.特大民事纠纷:因历史性遗留问题或争议标的100万元以上,涉及面广、影响大、对纠纷事实有争议,调处难度特别大的纠纷。
第九条 文书要求
1.规范化调解文书应具备的材料:
⑴卷宗(封面);⑵调解申请表;⑶当事人身份证明;⑷纠纷受理立案表(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⑸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⑹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须知);⑺调解通知书;⑻调解笔录;⑼人民调解协议书;⑽回访记录(回访登记表);⑾结案表。调解文书材料必须按上述顺序装订,缺一项视为不合格案卷。
2.调解文书制作要求:
⑴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⑵调解协议书要求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⑶回访记录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⑷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⑸签名、捺印、印章规范。错一项视为不合格案卷。
第十条 人民调解经费的使用程序
1.人民调解办案补贴审核程序:
⑴各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于每月5日前将成功调解的案卷交司法所,司法所每季度初审后提交县司法局基层股;
⑵县司法局每半年会同县财政局业务人员联合审核,司法局基层股负责对合格案卷分类汇总造册,双方审核人员签字后由司法局负责人签字,最后统一到县财政局报账。⑶由司法所兑付到具体调解员。
2.本办法第四条2-4项按照财政程序核准报账。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私分。违反本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0年12月2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宁陕县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宁司发〔2015〕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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