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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陕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0-0316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9-12-27 16:41 成文日期: 2019-12-20 00:00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宁陕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陕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191220


宁陕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20191220日印发宁陕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陕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秦岭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县秦岭委员会、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秦岭办)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全面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陕发〔201828号)、《关于调整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通知》(安秦岭委〔20191号)和《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安秦岭委〔20192号)的通知,结合我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县秦岭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省有关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深刻汲取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建别墅问题教训,巩固和拓展专项整治成效,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加大保护力度,常态化推进“五乱”问题整治,推动绿色发展,切实筑牢秦岭生态安全屏障,把秦岭宁陕

2-段打造成为秦岭生态环保最佳区域,真正还秦岭以宁静、和谐、美丽。

第三条县秦岭委员会是县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在市秦岭委员会的指导下,落实全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牵头抓总职责,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县秦岭办是县秦岭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县秦岭委员会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县秦岭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县秦岭委员会主要职责

第四条县秦岭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二)督促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县级有关专项规划。

(四)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的建议。

(五)建立健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告和相关信息。

(六)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七)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县秦岭办主要职责

第五条 县秦岭办主要职责:

(一)承担县秦岭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县秦岭委员会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二)牵头组织实施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三)加强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县级专项规划、县级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的衔接。

(四)按照县秦岭委员会要求,组织秦岭生态环境状况调研,

研究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五)督促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查检查和年度目标

责任考核。

(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网格化监管平台建设运行管

理。

(八)管好用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九)组织“秦岭环保志愿者行动计划”等保护秦岭活动,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十)承办秦岭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章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第六条 成员单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主要责任:

(一)县发展改革局

1.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牵头推进全县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落实陕南绿色循环发展战略,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推进秦岭区域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

3.做好全县区域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积极谋划生态环保项目,争取投资;

4.制定并出台具体的清洁能源政策,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牵头抓好散煤污染治理工作,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效率。

(二)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

1.负责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配合团县委组织开展青少年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志愿服务活动。

2.负责指导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

3.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着力提高秦岭

区域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整体水平。

(三)县公安局

1.配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住建、交通、市

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全县范围联合执法检查;

2.依法查处涉嫌在全县区域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及因环境违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的治安行政案件;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维稳工作;

3.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火灾、爆炸及化学品泄漏现场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化学品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4.深入实施危化品道路运输车辆“入境检查、重点护送、出境通报”工作机制;

5.做好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治理工作和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四)县经贸局

1.拟订组织实施工业、中小企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淘汰落后产能;

2.加强煤炭、黄金、机械、化工、有色、冶金、轻工、纺织、

建材等工业行业管理,协调行业之间的关系和涉及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3.加强“散乱污”企业排查、治理、关停等工作;

4.对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进行监管;

5.加大打击“黑加油站”和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五)县司法局

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务咨询工作。

(六)县财政局

1.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

保障;

2.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积极争取和落实生态补偿政策。

(七)县人社局

1.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的重要内容,协助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上岗培训;

2.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环境保护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环境保护专业人才,为提高环境保护队伍业务、技术水平创造条件。

(八)县自然资源局

1.推动主体功能区战略格局在县层面落地落实,健全完善秦岭区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2.开展全县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明确空间管控单元;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镇开发边界,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3.负责编制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严格规范全县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严格控制和规范露天采矿活动,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4.负责组织划定秦岭矿产资源禁采区、限采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预防矿山地质灾害;有序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矿业权全部退出;

5.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吊销违法企业采矿许可证;

6.加强监管力度,牵头组织开展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占地行为;

7.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及勘界定标工作。

(九)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

1.负责编制全县区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审批、发放排污许可证;

2.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负责全县区域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

出事件的应急环境监测。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

4.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组织开展全县区域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健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乱排乱放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5.依法开展自然保护区、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县住建局(县城管局)

1.负责对县城、镇规划区内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升级改造和运行管理,落实建筑工地6100%管理措施。

2.负责严格控制全县的房地产开发,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进行房地产开发,严格规范和管理一般保护区的房地产等建设活动,严禁审批别墅类项目建设,严厉打击城镇规划区内的乱搭乱建违规违法行为;

3.推进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探索集镇污水处理方式,加快项目建设。建立县城、镇规划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的长效机制。

4.负责组织实施城区绿化,改进道路绿地、绿带、花台、护坡的绿化方式,负责市政、园林景观工程项目的污染控制,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

5.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执法能力,确保市容整洁;牵头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和保洁工作;负责城市垃圾许可管理、城市道路环卫作业质量监管,对渣土车抛撒滴漏、带泥上路及工地乱开乱挖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配合县市场监管局和环保部门负责对县城的宾馆、饭店及餐饮摊点的餐饮油烟进行监管整治,取缔出店占道经营摊点,对主次干道出店、占道销售,使用散煤及煤炭制品进行整治。

(十一)县交通局

1.负责对全县区域交通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在省、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下,科学选线,避免或者减少对秦岭生态环境的破坏;

2.负责对全县区域交通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交通设施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坚持边建设边整治边恢复;

3.负责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

(十二)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1.负责落实河长制,加强对全县河道管理,禁止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及影响行洪安全的行为,维护江、河、湖、库生态功能;

2.负责加强全县范围小水电项目管理,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再新批建小水电项目,强化水电站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编制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的审批与验收,秦岭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预防监督和监测预报工作;

4.负责划定河道禁采区,规定禁采期,依法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加强河道采砂监管;

5.负责对全县范围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行为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负责农业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等工作,推广科学施肥、施药和农膜回收利用技术,指导生态农业发展;

7.负责制定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和布局规划,推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加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落实工作;

8.负责制定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9.负责农业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不断提高利用率。

(十三)县林业局

1.负责编制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和造林绿化;

2.采取封育保护、封山禁牧、退耕还林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等措施,提高秦岭的森林和生态环境质量;

3.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责任区,落实防火责任,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采取措施做好防止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侵入和蔓延;

4.负责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秦岭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秦岭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保护地档案。负责加强对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5.牵头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环境、乱捕乱猎野生动物的行为;

6.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7.加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县文旅广电局

1.组织实施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区域旅游控制性规划,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牵头做好全县旅游产品规划评审工作;

3.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宾馆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鼓励旅游者、环保志愿者捡拾废弃物,维护秦岭生态环境;

4.协助和指导全县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在核

心保护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开发建设项目;

5.加强秦岭区域文物保护工作;

6.配合做好秦岭区域农家乐整治及规范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秦岭生态环境

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十五)县应急管理局

1.负责全县区域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收集、汇总、报送、预警等工作,依法发布灾情;指导各镇、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2.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贮存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排查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3.落实尾矿库治理,加强对矿山企业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尾矿库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鼓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对尾砂进行综合利用,提高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4.严格落实禁放区烟花爆竹销售的审批管理规定;

5.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企业开展

生产安全宣传教育,落实防控措施,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县市场监管局

1.对政府取缔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或单位,及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牵头做好全县区域农家乐整治及规范管理工作;加强对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售、经营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取缔非法经营;

3.加强对全县区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强化应急管理,防止特种设备责任事故隐患次生环境污染。做好规范散煤市场秩序和生产(加工)、销售环节散煤质量监管工作;

4.加强对加油站燃油品质达标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原辅材料、配料行为进行查处,禁止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的产品出厂。

(十七)各镇

1.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镇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组织实施《宁陕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2.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积极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民秦岭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3.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抓好日常巡查、网格化监管、检查督导、问题排查、甄别处置、考核问责,建立镇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体系;

4.依据《安康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范围边界和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加强植被保护、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综合整治,统筹推进绿色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等重点任务;

5.以宁陕县“五乱”问题整治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配合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和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时段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辖区内的乱搭乱建、非法占地等违规违法行为,对上级通报督办事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网络舆情信息或重大环境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核查甄别整改落实到位,实施清单化台账销号管理;

6.抓好辖区污水垃圾收集、处置及管网建设,做好辖区水质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7.健全辖区生态环境污染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8.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召开县秦岭委员会全体会议。县秦岭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全体成员、有关部门参加,会议议题由县秦岭办提出,主持人确定。根据需要可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单位。

第八条召开县秦岭委员会专题会议。县秦岭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全体成员或有关成员、有关部门参加。根据需要可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单位。

第九条召开县秦岭委员会联席会议。由县秦岭办组织召开,县秦岭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县秦岭委员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通报全县秦岭保护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县秦岭委员会有关审议事项,研究协调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秦岭保护工作意见建议。

第十条县秦岭办组织有关专家或第三方咨询评审机构,对县秦岭委员会交办的有关规划、项目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县秦岭委员会全体会、专题会或主任、副主任传阅审定后,以县秦岭委员会或县秦岭办文件形式反馈。

第十一条县秦岭委员会文件由主任签发;县秦岭办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县秦岭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要严守政治

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

第十三条县秦岭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一线,实地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县秦岭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要严格依法行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依法依规给予答复。对工作人员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