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筒车湾镇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索引号: | zfbmnsxzrzyj/2021-0020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自然资源局 |
公开日期: | 2021-01-08 17:20 | 成文日期: | 2021-01-08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政征字〔2021〕8号 | 公开目录: | 征地拆迁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宁陕县2019年度第三批次集体土地用地征收(陕南移民搬迁)的批复》(陕政土批〔2020〕860号)《关于宁陕县2019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2020〕708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规,县政府依法征收宁陕县筒车湾镇海棠园村0.2888公顷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1、位于宁陕县筒车湾镇海棠园村麻羊坝组;2、位于宁陕县筒车湾镇海棠园村干柿垭组。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地地类:耕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镇、村与村民协商的已兑付给村民的征地安置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对未主动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过确认或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已登记补偿的不再重复登记补偿。
五、对征地范围内的违法或违章建(构)筑物和在本公告下达之后抢搭、抢建、抢修的建(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由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清)除或搬迁;逾期不拆(清)除或搬迁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六、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陕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