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宁陕县城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与动态监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索引号: | zfbmnsxsfj/2021-0004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1-03-08 10:32 | 成文日期: | 2021-03-01 00:00 |
发布文号: | 宁规[2021]003-民政局001 宁民发〔2021〕48号 | 公开目录: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宁规[2021]003-民政局001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民发〔2020〕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宁陕县城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与动态监管实施细则(暂行)》,经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各镇认真贯彻执行,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我县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宁陕县民政局
2021年3月1日
宁陕县城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与动态监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细化我县城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与动态监管程序,指导各镇进一步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确保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规范、对象精准,根据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民发〔2020〕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具有本县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认定标准及认定相关文书按照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民发〔2020〕138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监督指导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各镇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镇人民政府是城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等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等工作,帮助申请不便的困难家庭提交认定申请。
第二章 审核确认
第五条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家庭成员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同一县区辖区内可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并如实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及家庭收入、财产、支出情况的声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要积极推广“e 救助”微信公众号开展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方便困难群众实现移动端申请,简化办理流程。
已开展社会救助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镇,可将告知承诺制同步适用于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第六条受理。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所提供材料符合要求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七条调查核实。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综合运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一)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在受理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后,应立即将《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上传至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委托核对中心对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申请确认表》中必须完整填写家庭基本组成人员信息、家庭收入情况、家庭支出情况、家庭财产情况等个人申报信息,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诚信承诺及核查授权。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反馈至相关镇。
(二)入户调查。镇人民政府在委托核对中心进行信息核对的同时,应同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审核确认。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组织召开审核会议,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对象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审核意见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确认,发放《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陕西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认定过程资料由镇人民政府保存,一人一档。
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展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认定的对象,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备案。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完成后,要及时将审核确认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县民政局备案(同步报送《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与《城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备案表》)。县民政局将城乡低收入家庭相关信息通过官方网站、镇村公示栏等方式进行长期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通知镇人民政府及时安排重新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确实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撤回认定通知书,取消其资格。
第十条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镇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由申请人填写《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直接转入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三章 动态监管
第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对象,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申报。镇人民政府根据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要书面告知认定对象取消其资格,并以正式文件反馈县民政局。
第十二条对认定满一年的低收入家庭,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期满前3个工作日内通知其重新申报,并组织人员对其按程序进行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发放《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在陕西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复审,并按程序报县民政局备案。
对逾期需重新申报和认定的低收入家庭,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完成认定与系统复审工作。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在镇、村公示栏进行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每半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抽查(其中已纳入重病重残单独保的家庭不再进行抽查),并向镇人民政府书面反馈抽查意见。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督促城乡低收入对象认定工作精准落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照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民发〔2020〕138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于2021年3月1日发布,自2021年3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3月10日止。
附件:《城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