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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管理的函

索引号: xwbmnsxrmzfbgs/2021-0315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03-15 09:30 成文日期: 2021-03-15 00:00
发布文号: 宁政办函〔2021〕6号 公开目录: 宁政办函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公务车辆、办公用房管理,根据《安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陕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结合全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一)各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宁陕县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宁车改办发〔2015〕32号)要求,即:县城中心区7.02平方公里以内、以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依规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车辆。

(二)规范租赁社会车辆。各单位因公务活动确需租赁社会车辆的应“一事一租”, 不得长期租用。租赁社会车辆应符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不得超标准租赁使用。不得长期借用、占用管理或服务对象及下属单位公务车辆。

(三)各镇、各部门要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建立公务用车使用台账。实行派车审批、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单车油耗核算、节假日和双休日封存等管理制度。非公务活动不得将公务车辆停放在居民小区、学校、医院、饭店、娱乐场所。节假日、双休日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车辆的要进行报备,县直单位向县监委、县车改办报备,各镇向镇纪委报备。节假日、双休日期间无公务活动,各镇公务车辆应停放在本单位机关办公区内。

(四)各镇、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三化”建设要求,除涉密车辆外,保留的公务车辆要加装定位设备纳入全市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管理,并喷涂车辆标识。定期自查车辆定位设备运转情况,出现故障的要及时维修。新购公务车辆注册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加装定位设备及喷涂标识。公务车辆已加装的定位设备不得私自拆除,已喷涂的车辆标识不得损毁。

(五)严格按规定程序购置接收公务车辆。更新购置公务车辆要严格按照(宁车改办发〔2019〕8号)文件要求,按照“报废一辆,更新一辆”的原则按程序审批,购置符合标准的公务车辆。接收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机关配发车辆的必须持有省、市公务车辆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方可接收,无批准文件的县财政不能为接收车辆单位新增车辆运行费用。未经审批新购公务车辆、接收上级配备公务车辆的,按照《安康市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办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二、严格按标准使用办公用房

各镇、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陕西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办公用房整改工作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工作方案》通知(陕机事函〔2021〕33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办公用房实际情况进行自查整改,领导干部要带头整改,3月20日前整改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镇、各部门要对照中省关于公务车辆、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抓好本部门、本系统自查整改工作。县财政局要按公务车辆编制预算各单位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公务车辆运行经费审计,对违规违纪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县车改办牵头、县监委配合,定期对各单位公务车辆、办公用房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违反公务车辆、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严肃处理。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