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zfbmnsxmzj/2021-0020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民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0-12-13 14:06 | 成文日期: | 2020-12-10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民发〔2020〕301号 | 公开目录: | 保障救助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宁陕县民政局 宁陕县财政局
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安民发〔2020〕7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提高我县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标标准
(一)农村低保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在的4310元/人·年,提高到4830元/人·年,以补差的办法实行救助。具体标准按家庭年人均收入分为三档:家庭年人均收入在1600元以下享受一档低保标准405元/人·月,1601-3200元享受二档低保标准 270元/人·月,3201-4830元享受三档低保标准175元/人·月。
(二)城市低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在的580元/人·月提高到610元/人·月,以补差的办法实行救助。
(三)农村特困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现行的6000元/人·年提高到6300元/人·年。
(四)城市特困
维持城市特困人员现行基本生活标准800元/人·月标准不变。
(五)分类施保
根据城乡低保提标要求,分类施保将按新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表:
分类施保类别 |
享受分类施保金 (元/月.人) |
|
农村低保 |
城市低保 |
|
70周岁 (含 )以上老年人 |
121 |
183 |
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 |
121 |
183 |
重度残疾人 |
202 |
305 |
重病患者 |
202 |
305 |
分类施保每类人员具体认定办法依据宁陕县民政局《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20〕124号)执行。
二、提标时间
从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新的保障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确保新政策全面知晓。各镇要利用群众会、院落会广泛宣传救助政策和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力求家喻户晓、人人知晓,并及时将新的标准公布于社会救助公示宣传栏,做到长期公示。同时按新的标准做好申请受理与审核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程序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
(二)动态管理,确保政策落实精准。严格按照低保动态管理原则,对已保障的城乡低保对象结合年度复审工作严格按照低保动态管理原则,根据新标准随时掌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及保障类别,该调整保障档次的及时申报调档,该退出的必须及时退出,做到分类复审定期报告,确保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对未纳入低保的困难群众,各镇要迅速组织相关力量全面开展困难群众摸底排查,更加主动、及时、精准地发现应保对象,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家庭,按原政策继续给予12个月的农村低保,其中,残疾人家庭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延长保障时限,全面落实好“渐退帮扶”政策。
(三)严格程序,确保政策实施规范。在开展城乡低保提标工作中,对新申请的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低保申请审批“三环节、九步骤”(申请、审核、审批三环节和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民政所审查、镇政府审核、审核公示、审批机关审批、审批公示、待遇批准十步骤)为基本程序,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为补充,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各镇是提标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严禁未经调查核实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保障范围。坚决杜绝工作不扎实,工作方法简单及普惠式的“提标扩面”。
(四)全面排查,确保分类施保无错漏。各镇严格按照我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20〕124号)文件规定,新纳入低保时,将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对象同步按程序申报享受分类施保,确保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全面享受保障政策。
宁陕县民政局 宁陕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