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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zfbmnsxmzj/2021-0025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1-04-23 10:31 成文日期: 2021-04-23 10:31
发布文号: 宁民发〔2021〕89号 公开目录: 保障救助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宁陕县民政局  宁陕县财政局

关于提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敬老院:

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发〔2018〕33 号)文件要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按照人社部门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分档发放,根据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人社发〔2021〕17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5月1日起,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由1600元/月调整为1750元/月,应相应提高全县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标准

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发放,从160元/月提高到175元/月;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发放,从240元/月提高到263元/月;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发放,从400元/月提高到438元/月。

二、执行时间

从 2021年 5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发放形式。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拨付到各敬老院,预留30%作为共性服务费支出,剩余70%用于参与日常管理和照料服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护理服务支出,进行考核后按季度差别化发放;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拨付到各镇,各镇按照“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要求,结合各村(社区)民政协理员探访情况,每月考核后按季度发放,确保照料护理费发放工作落实落细不落空。

(二)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各镇、敬老院要建立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责任考核管理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完善考核办法,综合考核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责任履行情况,建立考核与发放档案,确保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发放程序规范,体现公平。二是各镇、敬老院要建立照料护理费动态调整机制,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需调整照料护理费标准的,经个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由照料护理服务人代为申请),由各镇、敬老院按照六项评估指标分别对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初评,初评后确有变化需调整照料护理费档次的,通知本人在符合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复评认定,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复评结果,各镇、敬老院以正式文件报县民政局调整照料护理费标准,并将评估报告报县民政局备案。

(三)按时兑付资金。每季度末,县民政局、财政局按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结合各村(社区)民政协理员探访情况向各镇、敬老院分别拨付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资金,各镇、敬老院在资金拨付后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发放到位,将考核结果与发放花名册报县民政局备案。因考核不合格未兑现的照料护理费滚存计入下季度照料护理费资金专项管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县民政局、财政局将不定期对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以及在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发放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截留滞留资金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宁陕县民政局     宁陕县财政局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