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xwbmnsxrmzfbgs/2021-0511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05-11 10:57 | 成文日期: | 2021-05-11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发〔2021〕32号 | 公开目录: | 宁政办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宁陕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宁陕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6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通知》(安政办发〔2021〕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一)编制目录清单
1.积极深化我县“减证便民”工作成果,以证明事项清单为基础,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编制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附件1),电子版于6月20日前报送县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21年6月20日前完成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2.除国家和省市确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要积极探索将更多事项纳入告知承诺制。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抓紧推行、尽快落实。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长期执行
(二)定适用对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各行政机关可针对事项特点制定“告知承诺制负面清单”,明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或对象。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21年6月20日前完成
(三)规范工作流程
1.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公布。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21年6月20日前完成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对外服务场所、互联网等渠道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2021年6月20日前完成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四)加强核查监管
1.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事中事后核查或者免予核查的范围。对于确须核查的,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和承诺人的信用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对于免予核查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或虚假承诺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长期执行
2.扎实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无法线上核查的,通过行政执法协助进行核查。确须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长期执行
(五)健全诚信机制
1.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守信和失信行为,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上述任务原则上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县优化营商环境办
进度安排:长期执行
2.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类,依法对不同失信情形提出具体惩戒措施。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县优化营商环境办
进度安排:长期执行
(六)强化风险防范
1.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建立承诺书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进度安排:长期执行
2.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对风险程度较高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适用告知承诺制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县优化营商环境办
进度安排:长期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本机关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清单,并及时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具体事项可以成熟一批公布一批,2021年6月20日前公布具体事项目录清单时,一并公布有关工作规程、办事指南等。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细化工作任务,合理安排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稳妥推进实施。
(二)坚持优化提升。各部门要实时研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效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信息化建设进程、事中事后核查情况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实施清单,不断提高“放管服”改革的时效性和精准性。同时,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广,提高工作成效。
(三)强化督促检查。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要联合相关部门加强会商研判,及时研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交流、通报进展情况,推动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各有关单位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将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列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
附件:1.宁陕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附件1
宁陕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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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行政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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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参考文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为公民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 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将根据不同情况,运用多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核查。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应依法公开承诺书、明确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内容。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等,具体是:
……
(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核验;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盖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此为参考范本,各行政机关应根据自身实际进行调整)
一、行政机关的告知
(一)行政机关应当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二)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和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申请人的承诺
(一)承诺书填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告知承诺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2.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符合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4.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5.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二)承诺书生效。申请人与行政机关均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书即生效。
(三)承诺书管理。生效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凭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三、受理和决定
(一)受理
1.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缺件告知单。
(二)决定
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批准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时,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附件4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
(此为参考范本,各行政机关应根据自身实际进行调整)
一、证明事项核查时间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自作出行政决定起3个月内,根据相关工作规定确定核查部门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
二、证明事项核查标准
(一)申请人是否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三)其他依法应当核查的内容。
三、证明事项核查方式
(一)线上核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二)线下核查。对于线上无法核查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通过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三)监督核实。对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的政务服务部门,告知承诺书内容和政务服务决定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举报承诺书内容不实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开展核实工作。
四、核查结果处置
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