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中个人应该怎么做?
索引号: | zfbmnsxyjglj/2021-0047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应急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1-05-21 16:05 | 成文日期: | 2021-05-21 16:05 |
发布文号: | 无 | 公开目录: | 应急管理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突发事件中个人应该怎么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胡锦涛签发第六十九号主席令颁布。
该法共七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70条。其中涉及个人的应对义务以及鼓励事项有: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阶段,也就是没有实际发生时,主要有四项事情:
u 民兵应当参加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u 接受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参与必要的应急演练。
u 积极参与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u 积极参加巨灾风险保险。
二、监测与预警过程中:
u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u 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u 按照预案及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撤离危险区域。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就是已经面对突发事情时: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u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u 配合征用个人的有关可以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财产。
u 接受疏散、撤离和安置。
u 服从对危险区域、警戒区域的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服从现场的强制隔离。
u 按照组织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u 依照特定专长参加特定服务。
u 参与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u 不囤积居奇、不哄抬物价、不制假售假。
u 不哄抢财物、不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
u 配合身份查验。
u 不编造、不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四、事后恢复:
u 领取应急处置中被征用财产;征用财产后毁损、灭失的,领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