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公告

关于规范县城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作者:宁陕县城市创建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来源:宁陕县城市创建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8-05 10:33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城区饲养犬只行为,维护良好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提升城市对外形象,营造良好的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陕西省养犬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宁陕县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县城城区饲养犬只必须严格看管,一律实行圈养。医院、学校、幼儿园、旅游景点、公园广场、宾馆、酒店、国家机关等公共场所禁止遛狗。

二、养犬不得污染环境,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维护城市良好卫生环境。

三、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有主犬只伤害他人的,有关赔偿责任由养犬人承担。

四、本通告发布后,养犬人需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规范养犬行为。凡在县城城区散养和没有采取有效圈养措施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将组织专门人员对县城城区内的流浪犬、野犬、无主犬开展收容捕捉工作,对疑似狂犬或者伤人的犬只予以捕杀。

五、城市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城市执法部门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处50元以下罚款;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警告处罚,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处罚;对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陕县城市创建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宁陕县公安局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