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宁陕县九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39号建议的复函

作者:宁陕县医疗保障局 来源:宁陕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9-03 10:47

何世顺委员:

您提出关于将镇安县医院列入合疗定点医院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年12月31日,安康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个部门联合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安医保发〔2019〕57号),制定了全市统一的医保报销比例、支付标准等政策,政策规定参保人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具体如下:

1.支付标准

级别

定点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

统筹区内

一级医院

200

80

二级医院

600

70

三级医院

2000

60

统筹区外

一级医院

500

70

二级医院

2000

60

三级医院

3000

50

2.参保人一个待遇年度内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30%,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第四次住院及以上不设起付标准。其中:14周岁以下参保儿童和80周岁以上参保老人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40%,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60%,第三次及以上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精神疾病,一个待遇年度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3.参保人在统筹区外发生的门诊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住院期间的门诊和外购药品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除急诊急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镇安县医院属商洛市管辖,依照安康市医保政策规定,是统筹区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我县参保对象在该院就诊住院和门诊慢特病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均可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住院需要采取异地电话报备,报备电话:0915-6828077。市级统筹区内与区外待遇有所不同,随着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统筹区政策将逐步从市级统筹到省级统筹,届时报销待遇政策将有所调整。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保工作的关心,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也欢迎您能广泛收集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便于我们开展工作。

联系人:刘继平           联系电话:6825702

抄送:县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

宁陕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