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农村居民医保报销政策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年12月31日,安康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健委、民政局、市脱贫部和税务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安医发〔2019〕57号),制定出台了全市统一的门诊和住院统筹待遇政策,门诊政策规定:一是“取消城乡居民个人(家庭)帐户(结余不滚存),在本市一级协议定点医疗机构、镇、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为:一般诊疗费、门诊治疗费、医技检查费、政策范围内药品费。参保人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本市一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50%,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的,基金支付6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100元;二是对高血压、糖尿病常见病〔简称“两病”〕门诊实行专项保障。参保人被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要在门诊采取药物治疗的,可通过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两种方式予以保障。已通过门诊慢特病鉴定的,按照门诊慢特病政策支付。未达到鉴定标准的,按照门诊“两病”专项政策执行。参保患者在镇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按50%比例支付,最高限额300元(统筹年度内);三是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对恶性肿瘤放化疗或靶向治疗、各类器官移植后术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特殊治疗费用按70%比例支付,肾透析80%比例支付。
住院政策规定:参保人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具体如下:
1、支付标准
级别 |
定点医疗机构 |
起付标准(元) |
支付比例(%) |
统筹区内 |
一级医院 |
200 |
80 |
二级医院 |
600 |
70 |
|
三级医院 |
2000 |
60 |
|
统筹区外 |
一级医院 |
500 |
70 |
二级医院 |
2000 |
60 |
|
三级医院 |
3000 |
50 |
2、参保人一个待遇年度内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30%,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50%,第四次住院及以上不设起付标准。其中:14周岁以下参保儿童和80周岁以上参保老人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40%,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60%,第三次及以上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精神疾病,一个待遇年度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因医疗保障范围在逐步扩大,群众的健康需求日益增加,医疗服务项目增多费用上涨等,目前筹资水平已不能实现收支平衡原则,故相应上调筹资标准,以确保医保制度长期平稳运行,确保群众健康持续有保障。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保工作的关心,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同时也请你给广大城乡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联系人:刘继平 联系电话:6825702
宁陕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