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陕县第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7号 建议的复函

作者: 来源: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1-09-10 15:09


类别:B

宁人社函〔2021〕253号                 签发人:段多铭

关于对宁陕县第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7号建议的复函

苏延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年满60周岁的失地农民15年养老统筹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2011年7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不够15年可继续缴费满15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目前,没有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用政策,被征地农民也无例外。

2020年8月我局向市人社局专题报告《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宁人社字〔2020〕68号),文件中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划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内容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缴优惠政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保障等问题进行专题报告并提出建议。又于2021年7月,就解决被征地农民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等诉求报告市人社局,急盼省市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待上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出台,我们将及时贯彻执行。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张平丽                联系电话:0915-6821343

宁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