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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索引号: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1-10-29 16:12 成文日期: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公开形式: 有效性: 未知

自“铁拳行动”百日攻坚战开展以来,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解决民生领域群众问题,重拳出击,依法查办了一批案件,严惩了一批违法主体。

案例一: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摘要:2021年5月7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中发现,张某某在城关镇四海旅社后街口摆设的摊点销售圣龙牌肾宝片、金肾丸、红钻伟哥、非洲雄狮、强力性元素等商品,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购进票据、生产企业资质等文件证明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在县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执法人员对相关场所一并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其销售的商品实施扣押。遂立案调查,2021年5月18日, 县市场监管局对扣押的圣龙牌肾宝片、冬虫夏草抽样送检(其他可疑商品因检验基数不足未送检),经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初步认定张某某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

县检察院调取该案卷资料审查后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1年7月13日,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移送县公安局。目前,宁陕县公安局已正式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刑事拘留。

案例二:高某某使用“建党100周年”标识从事商业营销活动案。

案情摘要:2021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违法违规商业宣传专项检查中,发现宁陕县高某某商店的礼品区摆放无生产标识的陶瓷水杯上印有“建党100周年”字样,“建党100周年”属于特殊标志。该批次水杯共购进30对(盒),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无“建党100周年”使用许可证明。

当事人使用印有“建党100周年”特殊标识水杯从事商业营销,无特殊标志合法的使用证明文件,构成国家特殊标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销售的30盒陶瓷杯依法予以没收,并给与罚款的处罚。                                                                          

案例三:文某某农产品经销部销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的渔获物案。

案情摘要:2021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食品检查时,在文某某农产品经销部查获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3类渔获物。

当事人销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的渔获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宁陕县人民政府关于宁陕县汉江支流水域禁捕的通告》(宁政发〔2020〕26号)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3类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的渔获物;处以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