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xwbmnsxrmzfbgs/2021-0306 | 公开责任部门: |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1-11-03 16:01 | 成文日期: | 2021-11-03 00:00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发〔2021〕68号 | 公开目录: | 宁政办发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高质量完成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任务,根据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安医保发〔2021〕8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
(一)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县居住证未纳入职工医保的人员;非我县城乡居民户籍的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提供我县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我县城乡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也可在我县参保。
(二)统筹区内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三)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居民医保。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须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五)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同时按规定退出居民医保。除上述三、四、五条涉及的人员外,已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居民医保。
(六)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二、参保缴费标准
全县2022年度(2021集中缴费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900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2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80元。
全县居民医保参保对部分特殊人员参保个人缴费实行分类资助,参保资助资金由财政和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可享受多重身份参保资助政策的参保人员,只能按一种身份享受对应的参保资助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具体如下:
(一)享受参保资助人员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麻风病患者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70元定额资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参保个人缴费由财政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2.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参保个人缴费由财政资金给予70元定额资助。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3.2021年10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认定依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二)退役士兵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居民医保,按全省确定的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三)大学生
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参保缴纳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参照退役士兵规定执行。
(四)其他特殊人员
包括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参保缴费标准参照退役士兵规定执行。
三、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全县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集中缴费期的,由省税务部门同医保等部门商定并统一安排。
(一)一般人员及新增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居民医保待遇。特殊人员参保缴费及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另行规定。
(二)特殊参保缴费人员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须在职工医保参保地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时,参照新参保缴费人员政策,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前往拟参保缴费地的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新生儿。
(1)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缴费途径缴费参保,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3.大学生。
(1)2021年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2021年已入学的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2021年参保年度内全省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2021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陕西省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要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按照其他特殊人员身份的参保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身份认定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四、身份认定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人员等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2021年9月30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二)各相关部门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应及时报同级税务部门、医保部门。
(三)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参保年度内动态调整身份认定的人员信息报税务、医保等部门。
五、资助方式
资助采取“先全额,后定额”方式,个人缴费部分为全额资助的,其资助顺序依次为:医疗救助、优抚资助、计生资助。个人缴费部分为定额资助的,其资助顺序依次为:乡村振兴资助、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有关部门在提供资助信息时,必须剔除已资助的人员信息,杜绝重复享受参保资助。
(一)全额资助人员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麻风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县民政局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信息,协助配合县医保局按照个人缴费标准,依资助人员名单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信息,按照个人缴费标准,依资助人员名单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县财政局给予协助配合。
3.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县卫健局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信息,按照个人缴费标准,依资助人员名单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县财政局给予协助配合。
(二)定额资助人员
1.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缴补分离”的原则办理,参保人员按年缴费标准(320元/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缴费,由县乡村振兴局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信息,县财政局按照政策规定和补贴标准通过直补的方式发给参保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缴补分离”的原则办理,参保人员按年缴费标准(320元/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缴费,由县民政局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信息,县医保局按照政策规定和补贴标准通过直补的方式发给参保人员。
3.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缴补分离”的原则办理,参保人员按年缴费标准(320元/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缴费,由县残联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信息,由县医保局按照政策规定和补贴标准,通过直补方式发给参保人员。
六、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参保人员须按照拟参保地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参保个人缴费。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税务部门指定渠道,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并缴费,税务部门将新增人员缴费信息传递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权益记录。
(三)重复缴费
重复缴费是指,缴费人已经参加职工医保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居民医保后,又缴纳了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以及先参保缴纳居民医保且未办理停保,又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重复缴费的缴费人,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前,由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经同级医保部门审核并办理居民医保退费。
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以缴费地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四)跨年度结算
统筹区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五)其他
参保人集中缴费期缴费参保,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人员、死亡等情况,予以退费;待遇期间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人员、死亡等情况,城乡居民参保身份自动丧失,不予退费;待遇期开始后,无论是否享受相关待遇,均不予退费。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有保障的重要环节,是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保障,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任务重,责任大,涉及面广。各镇、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落实参保组织责任,共同推进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镇、各部门要落实属地政府主导责任和行业部门职能,协同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县医保局要密切配合县税务局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县财政局要足额安排参保补助资金,并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的资助资金拨付到位;县税务局要全面履行居民医保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宣传和工作力度,持续优化居民医保征收信息系统,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县民政局要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麻风病患者、低保对象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卫健局要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原计划生育家庭(户)人员身份信息,落实此类参保人员参保资助政策;县乡村振兴局要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脱贫不稳定且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人员名单和认定返贫致贫人口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残联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重度残疾人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大宣传,提升服务。各镇、各部门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聚焦“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主题,与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全覆盖工作法结合起来,全面落实各项居民医保惠民政策,主动公开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要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通过媒体、网络、短信等方式广泛宣传动员,使全县城乡居民全面熟悉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和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充分认识参加居民医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缴费,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享尽享。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