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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宁陕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zfbmnsxzfhcxjsj/2021-0020 公开责任部门: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1-11-15 11:38 成文日期: 2021-11-15 11:38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城乡建设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为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成果,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已建成使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宁陕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局结合征求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

公示期为2021年11月15日至12月1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宝贵意见,以我们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联系电话:0915-685608 

电子邮箱:315856752@qq.com

附:《宁陕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5日

宁陕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成果,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已建成使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农村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四条  建立健全县人民政府总负责、镇人民政府实施、村级组织配合以及运行维护单位提供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五条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定采用的管理模式、统筹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管和评估考核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运行维护管理日常工作制度,规范设施档案管理,落实专职人员,监督专业运行维护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

维护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落实、协调、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村级组织应当在镇人民政府指导下,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九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运维管理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规模、工艺类型和实际情况等,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或者委托村级组织自行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应每半年组织进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检测,对污水处理设施水质处理情况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名单等上墙明示,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十三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每日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视维护。主要包括以下维护内容: 

(一)定期检查污水井、管道和污水收集沟渠,清理淤积物,保持管道和沟渠的过流通畅; 

(二)每周至少对格栅进行清渣一次,以保持格栅井的正常功能; 

(三)每半年对调节池清淤一次,防止泥沙淤积造成水泵堵塞; 

(四)每年对厌氧池清淤一次以防止污泥淤积。厌氧池作业时,应当先打开全部的检查井井盖强制通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入,防止发生窒息或中毒事故; 

(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水泵、鼓风机等机电设备;

(六)及时清理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

(七)每天检查相关井盖以及各种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 

第十四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五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或村级组织应当每月向镇政府上报运行维护情况。镇政府 应当将运行维护情况整理汇总后,分别于每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备案。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处理系统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六条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镇政府应当在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同时,积极开展管理信息化应用,可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施远程监控,掌握设施运行动态。

第十七条 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机电设备(包括电动机、水泵、风机等)被盗或者受到破坏的,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补齐或更换。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定期对各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各镇应当从组织领导、规章制度、管理成效、水质监测、台账资料、资金保障、社会评价等方面,量化考

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各镇应当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全覆盖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县财政局会同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根据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实际需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含处理系统出水水质监测费用),合理安排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运行维护管理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运行电费

(二)人工费用

(三)设施设备维护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各镇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宁陕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