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宁陕县人民政府>新闻中心>专题专栏>疫情防控>正文内容

安康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紧急提示(2022年 第1号)

作者:安康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来源:安康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1-06 08:31

为切实筑牢全市疫情防线,坚决防范疫情输入风险,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安康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紧急提示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国务院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陕西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积极参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对于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措施,扰乱防疫秩序,辱骂、殴打医护人员、防控工作人员的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样本采集、隔离管控等预防、封闭管理措施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因故意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行程、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报告等瞒报、谎报行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依照相关法律从严惩处。


三、需要接受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的感染人员、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等在镇(办)、村(社区)或者有关部门、机构采取医学观察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观察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健康监测期未满而擅自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不得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实施上述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产品、利用疫情进行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其他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安康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月5日


分享到:
打印 关闭